各位金融精英们,大家好,小赛又来啦!
今天进入到考点梳理(十一),大家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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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监管要求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经历了
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到中国证监会监管
的演进过程,且均规定依法由
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
的
组织形式
·
1、在
《合伙企业法》
修订案和信托(契约)型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生效前,早期的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依据
《公司法》
设立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
·
2、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增加了“有限合伙”这种新的合伙企业形式
·
3、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正式施行,2007年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后续专门针对
股权投资信托业务
的操作指引,
规定了信托公司:
(1)可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2)可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
·
4、2012~2013年中国证监会公布实施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
资产管理业务
进行规范。
(2)符合要求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进行
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投资。
(3)
将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扩充到资产管理计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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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程度
一、资金募集与出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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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型基金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缴付安排及出资方式等方面
均不作强制性规定
,
全部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
,因此可根据基金情况进行适应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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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型基金
根据《合伙企业法》可
由合伙协议对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进行约定。
关于
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在实务中
有限合伙人通常以货币形式出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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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托(契约)型基金
通过信托契约的方式建立基金投资者出资、取得收益分配的规则,现行的法律法规
未对信托(契约)型基金的出资安排有强制性规定。
实务中多根据基金管理人
募集资金的便利性
和
项目投资的安排
等在基金合同中进行适应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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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我国,股权投资基金
从资金募集的角度进行组织形式选择时
,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人数限制,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1)公司型基金
,以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设立的,股东人数应在50人以下;以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设立的,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且应当有2个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合伙型基金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有限合伙企业应由
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且有限合伙企业
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对于信托(契约)型基金
,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但由于目前尚未能实现统一功能监管,还存在一些未按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的私募类信托(契约)型基金:①信托计划,按中国银监会现行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②基金管理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人数,按现行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内部组织的设置与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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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是股东至上
,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如下图
在实务中,公司型基金通常通过公司章程针对不同重要程度的投资项目约定合理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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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合伙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是普通合伙人掌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
合伙型基金治理结构如下图。
在实务中,通常作为基金合伙事务实际执行者的基金管理人机构,往往会设立承担有限责任的子公司充当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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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托(契约)型基金
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是基金管理人高度控制基金决策权,
信托契约框架如下图。
通常不设置投资咨询委员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即使有设置,投资者也不应参与,
信托(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归属基金管理人。
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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