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以上减免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3、免税额度内,开具普票免税,开具专票不免税,开具专票对应的销售额,正常纳税(开具1%的专票),且开具专票占用月度10万,或季度30万这个额度。
4、月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对外销售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末,或季末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免征额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两个减免税政策同时有效,纳税人在销售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取得销售收入时,尚不能确定适用免税或减税政策,那么在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时,是按照3%计算还是按照1%计算呢?可以直接按照1%计算,若月末或季度末满足免税条件,则将确认的1%的应交增值税结转至“营业外收入”,若不符合免税条件,则享受3%减按1%征收,直接按照1%征收率计算确认应交增值税没有错,减征的2个点的增值税属于直接减征,减征的税额倒计入到主营业务收入,无需额外确认“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即使能确定不超过10万元(针对按月申报),季度应税销售额(针对按季度申报)不超过30万,开具发票时也应按照1%开具发票,不能开具免费发票。
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6、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