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上半年,我曾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相较于现《公司法》的修改做了几期讲座,2022年12月27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作了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致此
公司法修订草案又进行了一些修变化,预计新修订的公司法今年应当有可能实施,新公司法除了我之前讲过的一些变化外,还可能会有哪些变化呢?
01
立法目的有所增加
为了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公司法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内容。
02
进一步强化股东的出资责任
1、完善失权股权处理规定,明确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失权后,失权股份在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3、对于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在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的基础上,明确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03
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
强化上市公司治理。
1、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管理办法作出规定。
2、增加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职权的规定。
3、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4、明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04
增加强制注销的内容
为解决实践中公司注销难、“僵尸公司”大量存在的问题,增加强制注销的内容。
增加一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清算完毕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被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律师总结
公司是社会最重要的经济主体,随着我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公司经营与法律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作为创业者、企业家、商事律师应当更加紧密合作,重视对新的公司法的理解和运用,比如对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股权特别表决权制度的设计和运用等。以提升我国企业的经营水平,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相信中国在新一代的企业家中会不断涌现出如马云、刘强东、任正非等一批利用法律规定设计出令人称道的企业管理创新模式,展现出他们过人的商业天赋与才华的优秀企业家和商事法律律师。
律师提醒
目前公司法从制度上给予了公司制定个性化公司章程等重要事项有较大的自由空间,这显示出我国商事法律立法者的思维是开放的,是先进的,但这种开放与先进的思想在现实中,让部分地区公司登记机关的一些落后做法给抵消了,越是落后的地区越是明显,比如目前大量地区的公司登记机关只能进行标准化公司章程的登记,俗称千司一律,这种行政落后于经济发展和立法原意的情况存在,影响和阻碍着公司个性化章程设计的实现,好在沿海发达地区基本上还是可以跟上立法者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追求进步的。好在随着广大企业家和商事律师的努力争取、引导和推动,一些地区过去落后的行政服务水平也正在慢慢发生转变,未来肯定是美好的,大家应当共同努力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在商业领域里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