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有资金,B公司缺资金。A计划借款给B,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对B公司来说,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部分的借款利息是无法税前扣除的。有什么方法可以降低税收成本吗?
一个方法是将债务融资改为股权融资,即A投资于B,之后B向A进行分红。股息是免税的。后续A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减资的形式退出。站在A的角度来说,有一定的风险,要做好投资协议条款的设计。
二是A与B签订采购合同或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A需向B支付预付款(金额等于借款金额),后续B违约,导致合同无法执行,B向A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对于B来说,根据国税函[2008]号文件规定,收取预付款也无需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号文件:
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