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发布施行)_1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施行

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暴力催债等九种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原则上应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自主确定,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以下违法违规行为:非法集资;虚假出资或者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金;暴力催债;违反利率政策;公司设立(变更)后未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以及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拒绝或者阻碍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级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限期整改、违规信息公示、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直至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市场退出等措施。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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