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适房申请放宽户口准入标准

上海市经适房申请放宽户口准入标准

上海市经适房申请放宽户口准入标准 更新时间:2010-10-2 7:32:29   修订后《实施细则》今起实施家庭有成员不符户口标准其他成员仍可申请  在首批经适房供应试点阶段,只要有一位成员不符合户口年限标准,整个家庭就不能申请经适房。在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中,这一申请标准得到了有条件的放宽,即使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农村户口、外地户口或者不符合户口年限标准,该家庭的其他成员仍可申请经适房。  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共同发布了修订后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将自今天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与试点阶段相比,此次《实施细则》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准入标准、操作流程等方面都进行了细化。其中,针对部分成员为外地户口、本市农业户口或不符合户口年限等情况的家庭,《实施细则》有条件地放宽了准入标准。  有成员不符户口标准  家庭其他成员可申请  在本市首批经适房供应试点阶段,只要有一位成员不符合户口年限标准,整个家庭就不能申请经适房。不过,在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中,这一申请标准得到了有条件的放宽,即使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农村户口、外地户口或者不符合户口年限标准,该家庭的其他成员仍可申请经适房。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家庭成员中有以下情形的,符合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其他成员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部分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但不符合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和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户口年限的;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农业户口的;部分家庭成员为外地户口的。有本条上述情形的家庭成员,应当列入经济状况核对人员范围,但不列入住房面积核定人员范围,不列入住房供应人员范围。  此外,家庭成员符合户口准入标准,但有特殊原因不在本市常年居住、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婚且未定居的;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  特定人员户口年限  作出相应规定  记者发现,与试点阶段相比,《实施细则》对于按照户口投靠政策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相关条件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等特定人员,都放宽了户口年限标准,作出了相应的特殊户口年限规定。  其中包括: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规定的户口投靠政策、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城镇常住户口需连续满2年;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已将本市住房出售或者经拆迁补偿安置,并按照规定将户口迁入他处住房的,迁入户口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户口年限限制等。  ◎ 细则解读  不得同时申请  多种保障房  《实施细则》还明确,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待其中一种类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而户籍在同一住房内的多个家庭需要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先确定一个家庭提出申请,待该家庭的申请审核完成后,其他家庭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5种情况一年内  不得再申请  《实施细则》还明确,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籍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  在选房活动开展后,申请户有下列情形的,其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作废,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不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参加当期选房活动但放弃选房的;选定住房后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的;因自身原因,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被解除的。  参加选房活动的申请户因当期供应房源的房型套数有限等而未能选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轮候序号不变,排列在下期房源供应的轮候序号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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