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投资门槛最低降至100万

新三板投资门槛最低降至100万

由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于近日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改革后,精选层的投资者准入资产标准为100万元,创新层投资者的准入资产标准为150万元,基础层的投资者准入资产标准为200万元。“与原来500万元相比,投资者进入门槛大幅下降。同时,可以看出,挂牌企业进入门槛越高,投资者的进入门槛就越低;相反,挂牌企业进入门槛越低,投资者的进入门槛就越高。这是为了与不同层级的市场风险与制度安排相匹配。”全国股转公司表示。

精选层设置四套进入标准

《办法》规定,投资者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具有《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从必要性看,精选层定位于企业升级,是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的后备军,因此,需要公众参与,为未来转板上市做准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提出,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公司股权达到一定的分散度,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利于精选层公司连续竞价交易。”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进入门槛过高,将会把一大批投资者拒之门外,不利于公众化水平的提高。

另一方面,从可行性看,挂牌企业进入精选层的门槛较高,并在匹配高效融资交易制度的同时对标上市公司从严监管,使新三板在服务企业的发展周期覆盖面上实现了有效拓展。“相对于创新层特别是基础层公司,精选层公司主营业务成熟,业绩较好且较稳定,投资风险相对较低,可以适当降低投资者进入门槛。 ”

根据《分层办法》,对精选层设置了四套进入标准。标准一: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标准二: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标准三: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标准四: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创新层股价不能低于面值

《办法》规定,投资者申请参与创新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且具有《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作为专业的安排,同样是基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的考虑。从必要性角度看,创新层定位于企业培育,在挂牌公司满足分层标准的基础上匹配较为高效的融资交易功能,帮助企业抓住发展机遇期做大做强。”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分层办法》规定,创新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其“即时调出”创新层。

这些情形包括:连续60个交易日,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均少于50人;连续60个交易日,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仅根据市值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连续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2亿元的。

从可行性角度看,《分层办法》提出,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任何一套标准。标准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标准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6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标准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平均市值不低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

基础层投资额不低于200万

《办法》规定,投资者申请参与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基础层定位于企业规范,在匹配基本融资交易功能和较高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基础上实施底线监管,体现新三板市场对于中小企业的包容性,但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对此,《办法》要求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

《办法》同时规定,主办券商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相关材料,并要求首次委托买入挂牌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挂牌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揭示挂牌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主办券商不得接受其申购或买入委托。

主办券商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的,应及时告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信息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及时对评估数据库进行更新,留存评估结果备查。

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主办券商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相关业务或者限制其交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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