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4-28 12:03:49   交运发〔201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  近年来,我国汽车租赁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质量显著提高。至2010年底,全国租赁汽车已超过10万辆。但是,汽车租赁业总体上仍处在起步阶段,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汽车租赁业的重要性  汽车租赁作为我国新兴的交通运输服务业,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需求和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重要交通方式,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是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增强“三个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对完善综合运输体系,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提高车辆、道路、停车场地等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带动旅游业、汽车工业、金融保险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汽车租赁管理职责,把汽车租赁作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行业管理,推动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二、汽车租赁业的发展目标  今后一段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乡、区域一体化迅速推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驾驶技能广泛普及,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汽车租赁需求将十分旺盛,发展潜力巨大,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基础条件。  与国际上汽车租赁业发达地区相比,我国汽车租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政策法规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企业规模较小、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平落后、经营行为不规范、品牌化发展不足、网络化程度低、技术力量薄弱等,使汽车租赁的优势和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影响了服务质量的提升,制约了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今后5至10年,是我国汽车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时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建立和完善法规体系,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品牌建设,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初步形成龙头企业引领、经营主体多元、网络覆盖全国、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良好、服务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汽车租赁服务体系,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汽车租赁业的需求。  三、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规范发展  一是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法规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汽车租赁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纳入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推动汽车租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加快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各地要在加强调研、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并纳入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汽车租赁业可根据各种运输方式规划建设的枢纽站场,布局汽车租赁网点。  三是引导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规模大、管理好、信誉高的汽车租赁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全国或区域性汽车租赁网络。各地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自有车辆在10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各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简化程序,提供良好服务。  四是加强汽车租赁管理。汽车租赁车辆应当取得有关合法资格证件,并随车携带。汽车租赁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性能良好。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汽车租赁企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五是创新汽车租赁服务模式。鼓励汽车租赁企业发展多种服务模式,鼓励与交通运输企业、宾馆、旅行社、商务门户网站等开展合作,增加服务网点,满足休闲、商务、会展、通勤、婚庆等不同的个性化出行需求。借鉴国际成熟的管理技术和经营模式,开展异地还车、电话预约、电子商务、企业相互间代办业务、电子货币结算等业务。鼓励应用卫星定位、导航等先进技术,提高汽车租赁服务水平。  六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地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支持汽车租赁企业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行业及汽车产业链各环节的紧密合作,完善消费者诚信体系,增强企业发展能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严厉打击诈骗租赁汽车等犯罪行为,积极帮助汽车租赁企业解决丢车法律责任、租车方交通违法责任认定等实际问题。  七是加强汽车租赁市场监管。各地要加快制订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考核评比工作,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加强汽车租赁服务监督,推行汽车租赁示范合同,促进企业诚信规范经营。打击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行为,维护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支持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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