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关于对油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3-17 12:26:07 关于对油田企业生产 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油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二、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由油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 从集团公司内部购买; 油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耗用。 三、油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统一申请税收返还。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来源财政部网站)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