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4类公司8类事项上交所发布信披分类监管指引
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正式发布实施。这是上交所继信息披露直通车、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刨根问底”式监管之后,在监管方式上作出的又一次提升优化。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将分类监管的基本模式和方法通过“建制度”对外公开,将有助于厘清监管职责和边界,让市场对监管有明确预期,树立新形势下上交所一线信息披露自律监管新形象。
《指引》根据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水平、风险严重程度等确定重点监管公司,根据披露事项对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影响等确定重点监管事项,以明确“管少”的范围。例如,对于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公司和事项,对其相关信息披露予以重点关注,视情况实行事前审核,并可结合风险情况暂停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对于未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公司和事项,依法依规简化信息披露要求,实行事后审核,并重点做好其日常信息披露和业务办理的服务支持。
重点公司方面,《指引》将4类公司纳入范围,对其信息披露事项予以重点关注。主要包括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年度信息披露评价为D、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年度内控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这类公司风险集中、家数较少,一直以来是市场和监管重点关注的对象,对其重点监管符合市场期待和实际情况。
重点事项方面,根据对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影响,明确重点监管的8类事项。主要包括:财务信息或重大事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形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投资决策;筹划可能产生大额商誉减值风险或业绩承诺实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交易;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节会计估计,或者滥用会计准则进行不当会计处理;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被质押或者冻结比例较高,存在较大风险;董监高怠于履职,“三会一层”无法正常运转,或者公司出现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内部治理重大缺陷。
此外,《指引》以专章形式明确了监管行为规范,努力做到监管主动性、规范性“两兼顾”。开展分类监管的目标之一,也是希望通过规范监管行为,建立监管互信,共同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强大合力。
总的来看,《指引》总结了交易所层面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实践做法,将其上升为公开的制度安排,以指导一线自律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其核心内涵是“管少管精才能管好”,区分情况、分类施策。具体方法上,要集约监管资源,盯住少数重点公司、重点事项,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上交所已于11月3日制定了《推动提高沪市公司质量的三年行动计划》,这次发布《指引》是上述计划中的一项工作安排,主要是按照证监会的部署,优化监管方式方法,更好地履行一线监管和服务职责。下一步,上交所将抓好落实执行,并认真听取吸收各方意见,不断优化完善分类监管的方法、机制,以实际行动与市场各方尤其是上市公司一道推动提高沪市公司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