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出台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出台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出台 更新时间:2010-5-21 0:12:21   经保监会特批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可超过20%  【财新网】《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于2010年4月12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  《办法》依据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商业选择、实质重于形式,以及从行政审批向强制信息披露监管转变的原则,就股东资格、投资入股、股权变更及材料申报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应对保险公司资本构成多元化和股权结构多样化的新特征。  下一步,保监会将全面调查了解保险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和关联关系情况,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信息档案,加强股权监管,防范有关风险;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在目前公开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对主要股东和股东关联关系等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的力度。  2004年出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规定,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的上限。不过,保监会从近年行业实际运行情况中发现,严格简单的比例限制不利于吸引优质资本投资入股保险业,也带来少数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引发控制权之争、个别股东通过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等问题。  因此,《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给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突破20%提供了契机。  《办法》规定,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外,两大类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即境内企业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并对中外资股东的资质进行了规定。  其中,“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股东”为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是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是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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