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新规,12月起施行,购房人房屋查验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可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今年12月起,北京新建住宅,施行之日房屋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且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购房人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
建设单位应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购房人
近日,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北京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回迁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在施行之日房屋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且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购房人依据国家和北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
根据《通知》,房屋进行查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已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且分户验收合格,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且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有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房屋具备查验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购房人进行查验的日期、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等事项。查验过程中,购房人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等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