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
征所得税21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征所得税 更新时间:2010-11-20 7:54:59 财政部、国税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五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所得税减按15%征收外,优惠政策还包括,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是指: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
通知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从事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内;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从事离岸
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