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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当事人包括哪些基金主要当事人是哪些信托的成立三个基本要素信托的法律冲突包括哪些问题基金当事人包括哪些基金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
基金(Fund)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我们现在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主要当事人是哪些基金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
1、基金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出资人、基金资产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受益人。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公司型基金的公司章程、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契约均对基金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投资运作,在不同的基金市场上名称有所不同,如美国“投资顾问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日本的“证券投资信托委托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台湾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我国则将其称作“基金管理公司”。
3、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在公司型基金运作模式中,托管人是基金公司董事会所雇佣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契约型基金运作模式中,托管人通常还是基金的名义持有人。
4、基金销售机构。随着基金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基金行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不断深化。除基金管理人直接销售外,基金的销售可由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其它中介机构代理完成,这些独立的销售机构专门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服务,并收取一定的销售佣金和服务费。
5、办理注册登记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机构负责投资者帐户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以及红利发放等具体投资者服务内容。注册登记机构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担任。
6、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作为专业、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为基金提供专业、独立的会计、法律服务。如为注册会计师基金年报提供审计报告等。
信托的成立三个基本要素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构成的三要素为:
(一)信托行为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信托约定(信托关系文件)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须有相应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约定。
(二)信托主体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三)信托客体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信托的法律冲突包括哪些问题由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信托理论上的巨大差异,才导致信托在两大法系间的法律冲突。
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关于信托财产的权属
在信托存续期间,英美法系的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受益人则享有该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大陆法系并没有明确信托财产的归属。在信托关系终止后,英美法系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大陆法系信托法则规定,信托法律关系终止时,信托财产应归属于受益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关于信托的成立
英美法系只要求具备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和财产的转移行为即可成立信托,甚至允许设立仅有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无财产转移行为的宣言信托;大陆法系规定,不仅委托人要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而且信托契约的有效与否决定着信托关系的成立。在信托的成立方式上,英美法系信托设立的方式多种多样,既有明示信托也有默示信托,既有回归信托也有拟制信托,还有法定信托、积极信托与消极信托等;由于大陆法系严格的法定生效要件使得其信托种类远不及英美法系。
第三,关于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英美法系注重受托人的独立性,受托人拥有完全的财产管理权而弱化对其的监督;而在对大陆法系国家,对受托人通常设定较多的义务,同时又赋予委托人和受益人广泛的监督权。英美法系中,信托一经有效设立,委托人便脱离信托关系,除非其对某些权利在信托文件中作了保留,原则上对于信托财产与受托人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而大陆法系,不仅受益人享有受益权,而且委托人于信托设立后仍居于信托当事人之地位,并享有诸多权利,且这些权利还可为其继承人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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