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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于2022年12月初,河北保定一18岁男子,在短视频平台认识11岁女孩小花(化名)。不久两人便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在男子石某的诱导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事发当日12月24日,至12月25日期间。
男子石某在明知小花未满14周岁的前提下,多次与小花发生性关系。
可当,小花父母将石某告上法庭,期望得到公正的批判的时候。
石某引诱11岁女孩发生性关系一案却因,被认定为无社会危险性不给予批捕而释放。
小花父母对此审判结果感到十分气愤不公。
“引诱”11岁女孩
那么,如此令人感到气愤的引诱11岁女孩发生性关系一案件。到底是如何使石某逃脱法网的呢?他又是为何被会定义为无社会危险性不给予批捕的呢?什么又是无社会危险性呢?
回看事发当日,
12月24日,小花带着作业本出门欲欺瞒其父母去与石某私会。便谎称去找同学一块完成作业。
在得到父母同意后,小花便来到了事先与石某约好的地点。时间很快来到了傍晚,焦急的小花父母不断拨打着小花的电话,可小花不仅没有回应电话,连消息也没有回复。
小花的异常失联,很快使小花父母心都提到了嗓子眼。四处寻找未果,不久小花父母便立即报了警。
后在警察的帮助下,终于在12月27日晚在离家20公里外的一家宾馆找到小花。
当时一同在宾馆的有四人,两男两女。母亲十分疑惑小花怎么会和年纪大出许多的人一同在宾馆度过了三日之久,不断质问小花,期间四人发生了何事,另三人是谁。
被找回的小花显得非常局促不安,可当面对警方和家人的询问时。小花却选择了沉默……家人无奈,只得先将小花带回。
被害女孩抑郁,嫌疑人遭指控“强奸罪”
回到家后的小花一蹶不振,连着好几日精神恍惚。据同学老师描述,小花一改从前活泼开朗的模样变得阴郁起来,且时常与同学提出有轻生的念头。
小花父母见小花状态日渐糜颓,作业也不好好写了。回到家中便将自己锁在房间里,不再与人交谈。也不爱笑了。且伴随明显的抑郁体征:失眠早醒,食欲减退,体重减轻。另外小花经常坐立不安,且伴随紧张担心灭顶之灾的体验感。
敏锐的小花母亲很快察觉到小花的异常,立即将小花带去医院接受检查治疗,随着检查报告的结果显示,确定了小花患有重度焦虑抑郁。
小花母亲的第一直觉便认为是与多日前小花不愿提及的事情有关。
小花父母也愈来愈担心小花,在父母的多次询问下,
小花终于在12月28日说出,自己与石某在24日至25日期间多次发生性关系一事。
原来石某同小花确定情侣关系后,同小花约定12月24日见面,同行的另外两人也同为情侣关系。
在石某提出希望与小花发生关系后,小花称,自己有明确拒绝石某的要求。可在石某的多次诱导劝说下,小花最终还是同意了石某的要求,在12月24日至25日期间于宾馆内多次同石某发生了性关系。
终于得知实情后的小花家人气愤不已,随即便将小花带往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并再次报警。决定将犯人石某绳之以法!希望通过法律能使石某得到应用的惩罚!
石某被捕?
在得到报案后的民警,侦查补齐资料搜集多方证据后,
12月30日于河北顺平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就这样,目前案子进展还算正常。2023年3月9日侦查正式结束,顺平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将石某起诉。
就在案件进一步移交至司法机关时,事件出现了令所有人瞠目结舌的反转。石某不仅未被审判,还将其释放了,移居至监视居住所。
顺平县检察院称,石某对11岁女孩小花一案以未造成社会危险性不给予批捕。
遂将石某移居至监视居住所。那么是为何呢?前后出现如此大的反差。到底什么又是“未造成社会危险性不给予批捕呢”。
石某未被判刑,合理吗?
依据石某口述当日事发,石某有询问小花,且在经过小花同意后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石某补充道,小花有主动脱去自己的衣服。
这就能成为石某洗脱强奸罪的理由吗?
据顺平县官方消息曝出,原来嫌犯石某也仅刚刚满18岁不久,且小花同意了性行为的发生,且小花确认于石某的情侣关系。
顺平检察院认为,小花同石某为情侣关系,且石某为初犯,并不知该是违法事件,再犯可能性小。
可依据我国刑法即使小花未满能够合法同意性行为的14周岁。(因根据科学身心发展观,认为14岁以下的儿童不具有完整世界观,因此不具有能够自主决定性交权)所以此处小花对性关系发生的同意并不具有法律效益。
很明显,石某的所作所为已然触犯了法律,构成了强奸罪。年轻的生命仿佛半空折翅的鸟儿一般,倏尔坠地。
石某在本该一个阳光灿烂的年龄难道下半的人生都要在暗无天日的牢笼中度过了吗?“强奸罪”严重情节来说,一般处理为终身监禁,可石某在做出这样的行为前并没有考虑其会带来的后果。
被欲望果实支配的代价,便是坠入深渊。这也无不警醒着我们时刻约束自我,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就即将面临着为自己行为买单的后果。面对如此的严重审判,石某刚刚开始的人生无疑是走向了毁灭。这也算是给,石某成人后上的第一课吧。
可检察院并没有按照常规审判流程,检察院给出的最后审判结果为
“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后将石某移居至监视所内。
那么这会是一个令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吗?大家又如何看待,检察院对石某的处置呢?
个人猜测许是因为对年轻生命的悯惜,且该情节并未造成“社会危险性”。因此严而讲情,情法讲严的
检察院才会在终审时刻,不给予批捕,将石某移居监视居住所吧。
那么什么又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行为呢?指该嫌犯犯罪情节对社会影响较轻微,且再犯可能小,积极认罪悔罪且无主观主动犯罪意识。
由此看来,石某也确符合“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条例也是给了石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检察院终审结果,小花家长对此不服,明明自己年幼的孩子,因石某引诱发生性关系一事确实受到了伤害。
尾声
为何不能将石某绳之以法,成为了小花父母的痛,心中的一根刺。
父母之爱子,则为其计深远。可也因小花父母的管教疏忽,才使石某有机可乘酿成此次大祸。后续小花状态如何,石某又能否逃脱法律的制裁呢?
当事人父母并未透露消息,并表示未保护小孩子隐私拒绝一切形式的采访报道。据知情人透露,小花父母仍准备再次上诉。可结果我们不得而知。该事件导致的结果很有可能会毁掉原本拥有健康快乐童年的小花的一生。
其对女孩小花的身心发展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困扰,在此我方媒体也希望小花,能够积极接受心理治疗尽快从抑郁状态中疗愈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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