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对2009年第四季度严重违法广告进行公告

工商总局对2009年第四季度严重违法广告进行公告

工商总局对2009年第四季度严重违法广告进行公告 更新时间:2010-5-21 23:59: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违法广告公告  工商广公字[2010]2号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2009年第四季度媒体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监测检查,重点抽查了12月23日各省电视台卫视频道,12月3日至5日各省城市都市类报纸发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类广告。现将监测抽查发现的部分严重违法广告公告如下:  一、生活报12月5日B23版发布的苁黄补肾丸药品广告。该广告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发布,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夸大产品疗效,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金陵晚报12月3日A13版发布的中国现代长城泌尿生殖医学科学研究治疗中心医疗广告。该广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发布,含有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的内容,严重违反了医疗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三、燕赵都市报12月5日5版发布的肾炎温阳解热片药品广告。该广告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批擅自发布,含有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的内容,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四、南国都市报12月3日A09版发布的梨花降压藤茶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宣传产品的治疗作用,含有利用专家、消费者名义作证明的内容,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五、楚天都市报12月4日E50版发布的武汉仁爱医院医疗广告。该广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发布,含有利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的内容,严重违反了医疗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六、长春晚报12月4日9版发布的康医生山玫胶囊药品广告。该广告内容超出药品监管部门核准范围,含有利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的内容,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七、海峡都市报12月3日A32版发布的北奇神好汉两粒帮软胶囊食品广告。该广告夸大产品功效,含有利用消费者名义作证明的内容,严重违反食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八、大连卫视12月23日发布的丹神抗骨质增生丸药品广告。该广告属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含有使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的内容,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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