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资人常问3个问题天使投资人要问的问题

今天给各位分享天使投资人常问3个问题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天使投资人要问的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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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是如何考察团队的?天使投资人一天要看多少项目?天使投资人会经常面临哪些挑战?天使投资人是怎么投资的?投资人是如何考察团队的?目前58管理层八九个人,全部是最近三五年重新组建的。

如果再让我选择的话,我一定不会一个人创业,要几个人一起做事情,这个非常重要,58最初之所以发展比较慢,就跟我们的团队不太健全有关系。

如果让我回到当初的时候,最重要做的一件事情,就是花30-50%的时间在找人上面。

创业中每天要花20%的时间见视野内各种最优秀的人,挖最合适的人。

比如可以:

给大公司给不了的待遇,让人才留下来。学会分享股权和分享未来很重要,永远要让你的人拉着你的业务走,而不是让你的业务推着你的人走,始终让你的人比业务高一级别就对了。

另外,你要警惕换一个公司变一个职位的人。比如在A公司是员工,在B公司就是主管,到了C公司是经理,到D公司是总监,这样的人并不一定是优秀的人,可能只是每次跳槽的时候比较会谈判一点。

我跟别人分享这个规律的时候,很多人都很赞同,一般来说,只有在一个公司里被提拔的人才是有真材实料的人。

天使投资人一天要看多少项目?天使投资人一天要看多少项目,这个得因人、因项目而异了。不过一般都会考虑这些因素:

1、人,团队最重要,是否有能力,有经验,创业就是不停的从坑里爬起来;

2、方向,天使投资比较看重方向,方向直接反应市场和未来估值的想象空间;

3、是否能打动投资人,如果你的项目让投资人自己就喜欢用,那就是画龙点睛了。

天使投资人会经常面临哪些挑战?谢邀。

天使投资人面临的挑战基本分类如下:

1、资金的困局。在天使领域的项目投资,需要一定的资金做背书。除了自有资金外,有没有外部资金来源为该投资人做源源不断的输出。资金体量的大小及来源是否稳定,决定了天使机构能否做大的主要因素之一,很多成熟的股权投资机构具有自己的基金公司,做大的天使机构基本上有自己稳定的来源渠道,个人天使通常是自有资金进行运作的,所以基本上算是小打小闹,而大资金又偏好稳定且风险小的投资收益,所以在决定进入天使投资领域之前及进入后,资金是首要挑战,除非该天使并不想在领域内做大。

2、LP的考验。正如第一点所陈述了,投资机构尤其是天使投资基本上都是用别人的钱在运作,这些资金方(LP)会考虑投资风险及投资收益,如果不能满足LP的这两点要求,项目运营方(GP)就会遭遇断粮风险,进而可能形成一系列的恶性连锁效应,这就对GP本身对项目的运营能力及素养提出更高的要求和考验,不夸张的说,绝大部分的LP在这个问题上都会有如履薄冰的小心,看到这里,各位看官就知道了,投资人的钱不是那么容易被忽悠的,一定要点真材实料才行的。而部分GP基于对资金安全性的考虑,通常会对LP方介入一定的干预,也造成了婆媳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那么融洽,LP会觉得畏首畏尾,自由度受限。

3、对项目的把控能力。具体体现为对项目的进、出能力。进入项目首先要选择有潜力的项目,这是基本的工作能力,不做详述。对项目的考察和分析,是天使投资的核心功课,没有一定的技术功底,只靠感觉来投资的所谓天使投资人,注定会担负巨大的投资风险,市面上所有的投资标的,天使类投资是最多的,也是风险最大的投资阶段,所以一个具备专业素养、有科学项目判断能力的天使投资人就显得尤为重要,起码,在投资风控上会比较谨慎。对于项目的退出能力,表现在退出获利上,有没有人接盘,有没有更好的投资资源推进是非常重要的,进的目的是为了出,投入的目的是为了退出获利,没有退出渠道,或者退出渠道不畅,对于LP来说是极端不负责任的。这个挑战显而易见,炒房炒成股东的事情在天使阶段也是屡见不鲜,而没几个投资人是愿意成为房东的。

4、培养优质项目的能力。很多天使投资人或机构通常在前期会比较谨慎,但是一旦投资了,就很少管项目的事情而再去市场寻找其他的项目了,这是典型的“得了芝麻丢了西瓜”的现象,在投资领域,做面不如做点,将所投资的项目一个一个培养起来,才能出现更多的成功案例,毕竟,项目方并不一定懂得项目市值管理或者资本运营,天使投资需要设定这样的专业部门对已经投资的项目做深度辅导,也为未来的退出奠定基础,这是个多赢的事情,但是毫无疑问,大多数的投资机构并没有这个意识,也没有这个专业能力,投资领域你是专家,项目培养不见得是。

5、投资人的健康问题。投资领域的工作是行业外的人并不清晰的,看似高大上,但其实是非常苦逼的事情,要和LP搞好关系,要和政府及各个孵化中心搞好关系,要和退出的各方渠道搞好关系,又要求有高度的专业度和技术沉淀,所以投资人的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非常之大,酒桌文化盛行,常年累月高强度劳作,这对投资人的健康是个非常大的考验,钱赚了,健康受损了,这是非常不划算的交易,而大部分投资人就逃避不了这样的境况。

上面所述基本上都是投资人不可逃避的几大硬性挑战,当然还有其他潜在的挑战没有列出,就等各位看官补充交流了。

坚持做质量答题,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有不清晰或者其他需要交流的地方,可以留言或者头条私信,我争取及时抽空给你做出回应。

天使投资人是怎么投资的?也许是媒体的宣传给人造成一种天使投资人总是在坑创业者的印象。事实上有风投以来的几十年,太多的天使投资人也被创业者坑过,但被坑了好意思出来说么?为什么投资的时候要签厚厚一本投资合同,那都是血泪史的印记啊。最近流行所谓一页纸的termsheet,都是唬人的。投资合同上的条款一条都不会少!

先回答题主关于天使投资人如何监管的问题。这属于投资之后的事情。

创业者方面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1)转移企业资产。当天使投资者将资金注入企业后,财产所有权转移。创业者在管理公司中如若私自转移资产,则将对企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导致破产。(2)融资稀释。当天使投资者以股权入股后,随着企业发展的需要增资扩股,如若限制天使投资者的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其股权被稀释,影响在企业的控制权。(3)竞业禁止。天使投资者在初期进行项目选择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欣赏创业者及其团队的能力,故天使投资者不希望创业者离职或者为所投项目相竞争的其他企业服务。

没有合同保护会是很可怕的事情。设想一下,天使投资者在第一轮投资时持有的股份通常占到公司股份50%以下,如果其他股东联合起来,可以控制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有可能会出现下面一些极端的事情:创始人将公司以1元价格卖给其亲属,将优先股股东扫地出门;创始人以1亿元价格将部分股份卖给公司,立刻过上优哉日子;发行巨量股份给创始人,将优先股比例稀释成接近零。为了避免类似的事件,即来自创业者的道德风险,是无法完全用法律条款进行规定的。天使投资者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利用合同来规避道德风险,例如一票否决权。常见的保护性条款包括:

(一)一般条款

A.知情权。

指知悉并可获取信息的权利。

A1.知情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但需事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及董事会。在具有合理理由的情形下,优先股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及董事会认为优先股股东的行为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收到优先股股东书面请求X日内作出书面不同意的答复。否则,优先股股东有权直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优先股股东认为不同意答复不合理的,可提议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请求法院许可。

董事会负有向优先股股东定时报告(季度报告)与随时报告的义务。对于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优先股股东有保密的义务。

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预防道德风险的前提,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法。《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对股东查阅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优先股股东的查阅、复制的方式以及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或缺乏细化或没有规定。故合同中应明确采用的形式及救济手段,以最大化维护天使投资者的知情权。

A2.检查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在不干扰公司正常运营前提下,有权对公司的资产、财务账簿,公司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应积极配合,但没有提供商业秘密的义务。

《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检查权的权利。当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信息产生怀疑时,通过行使检查权可验证信息是否合法合理。检查权有利于掌握公司资产的流向及财务账簿的真实情况。对可能出现的创业者转让、抽逃资金的现象及时作出反应,保证资金得到合理使用。

B.管理参与权。

指优先股股东有权管理公司并参与公司的运营。

B1.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拥有同普通股相同的表决权,但以下除外:(一)优先股享有的选任优先股董事的;(二)目的性条款规定的事由;(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普通股是公司的基本股,每一股都拥有相同的表决权,并不享有特别权利。优先股在股息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优于普通股的权利,但一般不享有表决权。由于天使投资者本身的特殊性,为保证其在公司的话语权,赋予一定的表决权,有利于避免可能的风险。

B2.特别事项表决权条款(类别股表决权)。

董事会对特别事项进行表决时,优先股股东拥有表决的权利。特别事项是指:(一)对章程及条款的修改及废止;(二)变更股本的;(三)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的;(四)创立优于优先股权利的;(五)股权回购及清算破产的;(六)企业转让、重组及合并等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表决权是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要求,由董事或董事会负责公司的运行管理。天使投资者一般采用分阶段投资,在投资初期,由于所占份额较少,作为小股东的天使投资者在公司的话语权相对较弱,给予特殊事项的表决权,有利于防止其利益受到大股东和创业者的侵害。

B3.董事会席位安排条款。

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照所持股份与普通股股东按比例享有董事会相对应席位,或按照协议享有固定席位,并有权自行决定该席位的代表。优先股股东认为该代表有违背或侵犯自己利益时,可进行更换。

天使投资者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管理,即使参与经营的,在时间、精力及经验上也难以与创业者相抗衡。为保证天使投资者在公司的控制权,便可通过董事会席位人数影响董事会的决策。

C.监督质询权。

指享有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的及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C1.监督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有权对(一)公司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人员有提出罢免的建议;(二)对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有要求纠正的权利;(三)对公司资产、财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应对受托人的行为及公司运营状况进行监督指导。合理的监督并给予适当的指导有利于控制权力的滥用,充分发挥董事、高管的积极性,防止因追逐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投资者权益。因此,赋予投资者监督权,可有效避免董事、高管的不作为及侵权行为。

C2.质询建议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并要求答复。对公司出现的异常经营情况,可以进行调查。董事、高管、控制股东在合理范围内应积极配合。公司每年应定期会见天使投资者,听取咨询和意见。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监事具有质询权和调查权,但并没有赋予股东质询调查的权利。优先股股东作为出资人,有权对公司内部的运营情况质询,必要时可通过调查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故在合同中增加此条尤为必要。

C3.观察员权条款。

持有公司股份X%的,且已持续Y月的股东,可以申请作为观察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但没有相应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不能参与实质性讨论。观察员可以获得董事会会议的所有资料,并可在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正式的建议。董事会应在Z天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该股东应对所获非公开信息保密,并签署保密协议。

国际上观察员形式已存在很久,本条款的观察员权侧重在赋予作为小股东的天使投资者现场监督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观察员权是监督权的延续,观察员在认为董事会决议程序、内容有违反规定,或者侵犯了公司、投资者的权益时,可以提出建议并要求作出解释。

D.退出权条款。

允许投资者在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退出公司,包括:

D1.股票首次公开上市。

当公司以募集新股等方式进入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时,投资者可以收回资金以退出公司;

D2.股份转让。

投资者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自由转让符合规定的股份份额。包括股份的回购、股份出售和企业并购三种方式。

(一)股份回购:根据合同规定,在投资X年后,被投资企业无法上市、无法转让或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由企业按照规定的条件回购天使投资者所拥有的股份。

(二)企业并购:由第三方企业完全或部分的兼并或收购被投资企业的股份。

D3.清算或破产。

当公司陷入无法协商一致的困境或未来收益不良的情形时,投资者有权单方终止继续投资,并可要求公司进行清算或申请破产。

股票公开上市是公司获得外部资金最好的方式之一,也是投资者投资获利最理想状态。公司上市,天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巨额回报、实现资本流动,从而退出公司。股份转让是投资者最常用的方法。企业并购可以使天使投资者立即收回资金,避免潜在的风险。股份回购有利于将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从而实现资本的退出。不是所有的投资都能获利的,当公司出现经济危机或濒临破产时,投资者认为公司已无法继续生存,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应该尽力收回资金,以达到最小化的损失。赋予投资者退出权的选择,有利于投资者针对公司的运营情况,公司的盈利亏损状况作出选择,避免亏损的扩大。

(二)特别条款

E.反稀释条款。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的股份份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被减少,否则对减少投资者股份做出的决定自始无效。

反稀释条款是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条款之一,又称为反股权摊薄协议,是指被投资公司在后期的项目融资与定向增发的过程中,投资者为避免自己的股份贬值及份额被过分的稀释而采取的措施。反稀释条款有助于被投资公司以更高的价格进行融资,间接要求创业者应对投资者负责。同时,随着公司不断强大,持股比例决定了在公司的话语权与控制权。投资者只有避免股权被稀释,才有可能在随后的融资与退出战略中保有主动性与控制性。

F.优先购买权条款。

投资者在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公司增资扩股中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股份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的设计,有助于投资者保持一定的持股比例,保证在公司的话语权及控制权。该条与反稀释条款相呼应,都是为了保证投资者在公司的地位而进行一定的限制。

G.共同出售条款。

创业者转让股份时,投资者有权要求购买者在同等条件下收购其股份。否则,创业者不得转让股份。已经转让的,应属无效。

共同出售权将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利益绑在一起。当投资者认为创业者转让股份的行为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竞争优势产生不良影响时,或者可能导致公司清算甚至破产,投资者有权决定是否与创业者共同出售股份,以控制创业者的转让行为。因为天使投资的公司一般由创业者运营,创业者对公司的熟知程度远高于投资者。当公司运营不善时,创业者意图通过转让股份中途退出套取现金,而共同出售条款,有助于促使创业者对公司、对投资者负责任,同时避免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三)其他条款

H.竞业禁止、兼职禁止条款。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X月/年的期间内,禁止创业者及董事、高管、控制股东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的业务,也不得在该类公司任职。因竞业禁止而受到损失的人员,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公司的董事、高管,未经董事会和优先股股东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竞业禁止条款要求创业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竞业禁止是诚信原则的体现。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竞业禁止要求创业者必须为被投资公司负责,同时也有利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创业者因被投资公司经营不善而转移资产另设公司。兼职禁止有助于董事、高管全身心投入到公司的运营中。

I.借贷、担保限制条款。

禁止创业者未经投资者的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该条款的设计,有利于投资者的资金能够充分的用在生产经营中,防止创业者与第三人串通欺诈投资者的资金。

J.自我交易禁止条款。

禁止创业者未经投资者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该条款要求创业者在运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应始终保持公平公正的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自我交易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侵吞投资者的资金。

以上这些保护性条款,就是让天使投资人不实时监管但又约束创始人的办法。

关于题主所问,创始人会不会是骗子或是拿到投资人的钱之后挥霍。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靠合同这种防君子不防小人的手段也是完全没法的。这就涉及到DD(尽职调查)这一投资前的行为了。当然,DD并不只是为了防止被骗。天使投资人给创业企业带来的不仅仅是资金,更多的是决策方案中的宝贵意见。只有通过尽职调查,天使投资人方能充分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法律、人力资源等信息,也只有充分认识和了解目标企业的状况之后,天使投资人才能结合外部环境和自身创业经验提出最有利于目标企业发展的合理有效的投资方案。

天使投资人遇到的风险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对于创始人的能力、人品无法在短时间之内完全了解;另一方面,由于目标企业所处阶段和行业存在极大的风险,而这时的企业大都只有投入尚无产出,如果没有及时的资金追加半途而废则不可避免,因此为了能保证企业的后续资金目标企业极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掩饰潜在风险夸大预期收益,又因为初创企业大都无法提供足够的资产证明,也不可能提供让投资人满意的财务数据,因此这时投资中的信息不对称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A轮及之后的投资,通常会有全面的尽职调查,一般从财务和法律等方面展开。主要调查内容包括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研究、生产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所有者、人力资源、财务与会计、税收、历史沿革、营销与销售、采购、法律与监管等。但因为天使投资的金额一般不大,所以请专业机构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DD很不划算。对于投资金额一般不大且决策周期往往只有一两个月的天使投资而言,尽职调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创业团队

早期项目在于识人,前期尽职调查最重要的在于用最短的时间去判断这个创业者或者创业团队是否合适,一般是通过天使投资人的个人经验判断,调查内容包括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工作背景、以前所在公司的情况、离职原因、个人家庭情况、他人的评价等。首先关注的是创业者的人品、能力、教育和工作背景、诚信以及是否够开明。其次关注整个创业团队的素质。团队成员是如何凝聚在一起、有怎样的过往合作经历,尤其是否有失败的合作经历都会重点关注。

(二)商业模式

简单说商业模式就是公司通过什么途径或方式来赚钱。这个不详述了。

(三)所处行业

了解目标企业所处的行业具有什么样的发展趋势,是否存在刚性需求业务、趋势是不是已经非常明显、行业容量有多大、行业壁垒是什么情况、市场监管情况如何等信息,从而帮助判断目标企业是否身处一个有发展空间的行业。

(四)核心竞争力

充分了解企业的市场地位自身的优势,通过行业分析,确保被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差异是独特的,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潜在竞争者,并且这种竞争优势能长时间保持下去。

“投资人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一笔巨款呢,还是分几次投入资金?”这个问题完全取决于合同上怎么写。一次性占多数,分多次的情况较少,即使要多次,通常也是按照不同轮(a轮、b轮)来投。

至于题主最后一个问题,股东和法人的义务和职责本来就不同,完全是两个概念。天使投资人作为股东和其他股东(无论大小)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天使投资一般都设立可转换优先股,即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转换成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通过可转换优先股融资,创业企业可以得到股权资本,而天使投资者的利益又可以得到类似于债权的保护。优先股通过其灵活的契约安排,使得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得到契合,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公司法中一直缺少优先股的传统,普通股同股同权原则根深蒂固。在前面的条款介绍中已经提到过,优先股虽然代表的是被投资创业企业的所有权,但是优先股没有投票表决权,无权过问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决策,因此就只能在合同中设定保护性条款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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