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资章程何为天使投资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天使投资 章程的问题,以及和何为天使投资?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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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投资人是怎么投资的?天使投资入股前股权结构能变动吗何为天使投资?天使投资人是怎么投资的?也许是媒体的宣传给人造成一种天使投资人总是在坑创业者的印象。事实上有风投以来的几十年,太多的天使投资人也被创业者坑过,但被坑了好意思出来说么?为什么投资的时候要签厚厚一本投资合同,那都是血泪史的印记啊。最近流行所谓一页纸的termsheet,都是唬人的。投资合同上的条款一条都不会少!

先回答题主关于天使投资人如何监管的问题。这属于投资之后的事情。

创业者方面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1)转移企业资产。当天使投资者将资金注入企业后,财产所有权转移。创业者在管理公司中如若私自转移资产,则将对企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导致破产。(2)融资稀释。当天使投资者以股权入股后,随着企业发展的需要增资扩股,如若限制天使投资者的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其股权被稀释,影响在企业的控制权。(3)竞业禁止。天使投资者在初期进行项目选择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欣赏创业者及其团队的能力,故天使投资者不希望创业者离职或者为所投项目相竞争的其他企业服务。

没有合同保护会是很可怕的事情。设想一下,天使投资者在第一轮投资时持有的股份通常占到公司股份50%以下,如果其他股东联合起来,可以控制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有可能会出现下面一些极端的事情:创始人将公司以1元价格卖给其亲属,将优先股股东扫地出门;创始人以1亿元价格将部分股份卖给公司,立刻过上优哉日子;发行巨量股份给创始人,将优先股比例稀释成接近零。为了避免类似的事件,即来自创业者的道德风险,是无法完全用法律条款进行规定的。天使投资者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利用合同来规避道德风险,例如一票否决权。常见的保护性条款包括:

(一)一般条款

A.知情权。

指知悉并可获取信息的权利。

A1.知情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但需事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及董事会。在具有合理理由的情形下,优先股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及董事会认为优先股股东的行为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收到优先股股东书面请求X日内作出书面不同意的答复。否则,优先股股东有权直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优先股股东认为不同意答复不合理的,可提议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请求法院许可。

董事会负有向优先股股东定时报告(季度报告)与随时报告的义务。对于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优先股股东有保密的义务。

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预防道德风险的前提,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法。《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对股东查阅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优先股股东的查阅、复制的方式以及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或缺乏细化或没有规定。故合同中应明确采用的形式及救济手段,以最大化维护天使投资者的知情权。

A2.检查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在不干扰公司正常运营前提下,有权对公司的资产、财务账簿,公司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应积极配合,但没有提供商业秘密的义务。

《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检查权的权利。当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信息产生怀疑时,通过行使检查权可验证信息是否合法合理。检查权有利于掌握公司资产的流向及财务账簿的真实情况。对可能出现的创业者转让、抽逃资金的现象及时作出反应,保证资金得到合理使用。

B.管理参与权。

指优先股股东有权管理公司并参与公司的运营。

B1.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拥有同普通股相同的表决权,但以下除外:(一)优先股享有的选任优先股董事的;(二)目的性条款规定的事由;(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普通股是公司的基本股,每一股都拥有相同的表决权,并不享有特别权利。优先股在股息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优于普通股的权利,但一般不享有表决权。由于天使投资者本身的特殊性,为保证其在公司的话语权,赋予一定的表决权,有利于避免可能的风险。

B2.特别事项表决权条款(类别股表决权)。

董事会对特别事项进行表决时,优先股股东拥有表决的权利。特别事项是指:(一)对章程及条款的修改及废止;(二)变更股本的;(三)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的;(四)创立优于优先股权利的;(五)股权回购及清算破产的;(六)企业转让、重组及合并等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表决权是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要求,由董事或董事会负责公司的运行管理。天使投资者一般采用分阶段投资,在投资初期,由于所占份额较少,作为小股东的天使投资者在公司的话语权相对较弱,给予特殊事项的表决权,有利于防止其利益受到大股东和创业者的侵害。

B3.董事会席位安排条款。

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照所持股份与普通股股东按比例享有董事会相对应席位,或按照协议享有固定席位,并有权自行决定该席位的代表。优先股股东认为该代表有违背或侵犯自己利益时,可进行更换。

天使投资者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管理,即使参与经营的,在时间、精力及经验上也难以与创业者相抗衡。为保证天使投资者在公司的控制权,便可通过董事会席位人数影响董事会的决策。

C.监督质询权。

指享有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的及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C1.监督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有权对(一)公司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人员有提出罢免的建议;(二)对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有要求纠正的权利;(三)对公司资产、财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应对受托人的行为及公司运营状况进行监督指导。合理的监督并给予适当的指导有利于控制权力的滥用,充分发挥董事、高管的积极性,防止因追逐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投资者权益。因此,赋予投资者监督权,可有效避免董事、高管的不作为及侵权行为。

C2.质询建议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并要求答复。对公司出现的异常经营情况,可以进行调查。董事、高管、控制股东在合理范围内应积极配合。公司每年应定期会见天使投资者,听取咨询和意见。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监事具有质询权和调查权,但并没有赋予股东质询调查的权利。优先股股东作为出资人,有权对公司内部的运营情况质询,必要时可通过调查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故在合同中增加此条尤为必要。

C3.观察员权条款。

持有公司股份X%的,且已持续Y月的股东,可以申请作为观察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但没有相应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不能参与实质性讨论。观察员可以获得董事会会议的所有资料,并可在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正式的建议。董事会应在Z天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该股东应对所获非公开信息保密,并签署保密协议。

国际上观察员形式已存在很久,本条款的观察员权侧重在赋予作为小股东的天使投资者现场监督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观察员权是监督权的延续,观察员在认为董事会决议程序、内容有违反规定,或者侵犯了公司、投资者的权益时,可以提出建议并要求作出解释。

D.退出权条款。

允许投资者在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退出公司,包括:

D1.股票首次公开上市。

当公司以募集新股等方式进入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时,投资者可以收回资金以退出公司;

D2.股份转让。

投资者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自由转让符合规定的股份份额。包括股份的回购、股份出售和企业并购三种方式。

(一)股份回购:根据合同规定,在投资X年后,被投资企业无法上市、无法转让或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由企业按照规定的条件回购天使投资者所拥有的股份。

(二)企业并购:由第三方企业完全或部分的兼并或收购被投资企业的股份。

D3.清算或破产。

当公司陷入无法协商一致的困境或未来收益不良的情形时,投资者有权单方终止继续投资,并可要求公司进行清算或申请破产。

股票公开上市是公司获得外部资金最好的方式之一,也是投资者投资获利最理想状态。公司上市,天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巨额回报、实现资本流动,从而退出公司。股份转让是投资者最常用的方法。企业并购可以使天使投资者立即收回资金,避免潜在的风险。股份回购有利于将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从而实现资本的退出。不是所有的投资都能获利的,当公司出现经济危机或濒临破产时,投资者认为公司已无法继续生存,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应该尽力收回资金,以达到最小化的损失。赋予投资者退出权的选择,有利于投资者针对公司的运营情况,公司的盈利亏损状况作出选择,避免亏损的扩大。

(二)特别条款

E.反稀释条款。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的股份份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被减少,否则对减少投资者股份做出的决定自始无效。

反稀释条款是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条款之一,又称为反股权摊薄协议,是指被投资公司在后期的项目融资与定向增发的过程中,投资者为避免自己的股份贬值及份额被过分的稀释而采取的措施。反稀释条款有助于被投资公司以更高的价格进行融资,间接要求创业者应对投资者负责。同时,随着公司不断强大,持股比例决定了在公司的话语权与控制权。投资者只有避免股权被稀释,才有可能在随后的融资与退出战略中保有主动性与控制性。

F.优先购买权条款。

投资者在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公司增资扩股中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股份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的设计,有助于投资者保持一定的持股比例,保证在公司的话语权及控制权。该条与反稀释条款相呼应,都是为了保证投资者在公司的地位而进行一定的限制。

G.共同出售条款。

创业者转让股份时,投资者有权要求购买者在同等条件下收购其股份。否则,创业者不得转让股份。已经转让的,应属无效。

共同出售权将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利益绑在一起。当投资者认为创业者转让股份的行为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竞争优势产生不良影响时,或者可能导致公司清算甚至破产,投资者有权决定是否与创业者共同出售股份,以控制创业者的转让行为。因为天使投资的公司一般由创业者运营,创业者对公司的熟知程度远高于投资者。当公司运营不善时,创业者意图通过转让股份中途退出套取现金,而共同出售条款,有助于促使创业者对公司、对投资者负责任,同时避免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三)其他条款

H.竞业禁止、兼职禁止条款。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X月/年的期间内,禁止创业者及董事、高管、控制股东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的业务,也不得在该类公司任职。因竞业禁止而受到损失的人员,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公司的董事、高管,未经董事会和优先股股东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竞业禁止条款要求创业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竞业禁止是诚信原则的体现。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竞业禁止要求创业者必须为被投资公司负责,同时也有利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止创业者因被投资公司经营不善而转移资产另设公司。兼职禁止有助于董事、高管全身心投入到公司的运营中。

I.借贷、担保限制条款。

禁止创业者未经投资者的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该条款的设计,有利于投资者的资金能够充分的用在生产经营中,防止创业者与第三人串通欺诈投资者的资金。

J.自我交易禁止条款。

禁止创业者未经投资者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该条款要求创业者在运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应始终保持公平公正的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自我交易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侵吞投资者的资金。

以上这些保护性条款,就是让天使投资人不实时监管但又约束创始人的办法。

关于题主所问,创始人会不会是骗子或是拿到投资人的钱之后挥霍。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靠合同这种防君子不防小人的手段也是完全没法的。这就涉及到DD(尽职调查)这一投资前的行为了。当然,DD并不只是为了防止被骗。天使投资人给创业企业带来的不仅仅是资金,更多的是决策方案中的宝贵意见。只有通过尽职调查,天使投资人方能充分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法律、人力资源等信息,也只有充分认识和了解目标企业的状况之后,天使投资人才能结合外部环境和自身创业经验提出最有利于目标企业发展的合理有效的投资方案。

天使投资人遇到的风险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对于创始人的能力、人品无法在短时间之内完全了解;另一方面,由于目标企业所处阶段和行业存在极大的风险,而这时的企业大都只有投入尚无产出,如果没有及时的资金追加半途而废则不可避免,因此为了能保证企业的后续资金目标企业极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掩饰潜在风险夸大预期收益,又因为初创企业大都无法提供足够的资产证明,也不可能提供让投资人满意的财务数据,因此这时投资中的信息不对称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A轮及之后的投资,通常会有全面的尽职调查,一般从财务和法律等方面展开。主要调查内容包括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研究、生产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所有者、人力资源、财务与会计、税收、历史沿革、营销与销售、采购、法律与监管等。但因为天使投资的金额一般不大,所以请专业机构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DD很不划算。对于投资金额一般不大且决策周期往往只有一两个月的天使投资而言,尽职调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创业团队

早期项目在于识人,前期尽职调查最重要的在于用最短的时间去判断这个创业者或者创业团队是否合适,一般是通过天使投资人的个人经验判断,调查内容包括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工作背景、以前所在公司的情况、离职原因、个人家庭情况、他人的评价等。首先关注的是创业者的人品、能力、教育和工作背景、诚信以及是否够开明。其次关注整个创业团队的素质。团队成员是如何凝聚在一起、有怎样的过往合作经历,尤其是否有失败的合作经历都会重点关注。

(二)商业模式

简单说商业模式就是公司通过什么途径或方式来赚钱。这个不详述了。

(三)所处行业

了解目标企业所处的行业具有什么样的发展趋势,是否存在刚性需求业务、趋势是不是已经非常明显、行业容量有多大、行业壁垒是什么情况、市场监管情况如何等信息,从而帮助判断目标企业是否身处一个有发展空间的行业。

(四)核心竞争力

充分了解企业的市场地位自身的优势,通过行业分析,确保被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差异是独特的,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潜在竞争者,并且这种竞争优势能长时间保持下去。

“投资人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一笔巨款呢,还是分几次投入资金?”这个问题完全取决于合同上怎么写。一次性占多数,分多次的情况较少,即使要多次,通常也是按照不同轮(a轮、b轮)来投。

至于题主最后一个问题,股东和法人的义务和职责本来就不同,完全是两个概念。天使投资人作为股东和其他股东(无论大小)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天使投资一般都设立可转换优先股,即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转换成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通过可转换优先股融资,创业企业可以得到股权资本,而天使投资者的利益又可以得到类似于债权的保护。优先股通过其灵活的契约安排,使得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得到契合,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公司法中一直缺少优先股的传统,普通股同股同权原则根深蒂固。在前面的条款介绍中已经提到过,优先股虽然代表的是被投资创业企业的所有权,但是优先股没有投票表决权,无权过问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决策,因此就只能在合同中设定保护性条款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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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投资入股前股权结构能变动吗现在创业者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年轻。对创业公司而言,一个好的股权安排无疑至关重要,说最重要也不为过。我在这方面虽没有直接经验,但颇看过一些书籍资料,今天总结提炼一番,供创业者们参考。

理想状态下,创业公司会经历五个阶段:起始→获得天使投资→获得风险投资(通常不止一轮)→Pre-IPO融资→IPO。通常而言,如能进展到Pre-IPO阶段,创业基本上就大功告成了。股权安排是一个动态过程,即使公司已经上市,也会因发展需要而调整股东结构。但无论哪个阶段,股权分配都遵循三个原则:公平、效率、控制力。

公平是指持股比例与贡献成正比,效率是指有助于公司获得发展所需资源,包括人才、资本、技术等,控制力是指创始人对公司的掌控度。

在起始阶段,产品尚未定型,商业模式还在探索之中,核心团队也没有最后形成。此时,股权分配的要义是公平体现既有贡献,确定拿最多股权的公司主心骨,同时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以硅谷最有名的三家公司为例。苹果,起始阶段的股权比例是乔布斯和沃兹尼亚克各45%,韦恩10%;谷歌,佩吉和布林一人一半;Facebook,扎克伯格65%,萨维林30%,莫斯科维茨5%。

苹果电脑是沃兹尼亚克开发的,但乔布斯和沃兹股份一样(沃兹的父亲对此非常不满),因为乔布斯不仅是个营销天才,而且拥有领导力,对公司未来意志坚定激情四射。而沃兹生性内敛,习惯于一个人工作,并且只愿意兼职为新公司工作,乔布斯和他的朋友家人百般劝说才同意全职。至于韦恩,他拥有10%是因为其他两人在运营公司方面完全是新手,需要他的经验。由于厌恶风险,韦恩很快就退股了,他一直声称自己从未后悔过。

Facebook是扎克伯格开发的,他又是个意志坚定的领导者,因此占据65%,萨维林懂得怎样把产品变成钱,莫斯科维茨则在增加用户上贡献卓著。

不过,Facebook起始阶段的股权安排埋下了日后隐患。由于萨维林不愿意和其他人一样中止学业全情投入新公司,而他又占有1/3的股份。因此,当莫斯科维茨和新加入但创业经验丰富的帕克贡献与日俱增时,就只能稀释萨维林的股份来增加后两者的持股,而萨维林则以冻结公司账号作为回应。A轮融资完成后,萨维林的股份降至不到10%,怒火中烧的他干脆将昔日伙伴们告上了法庭。

萨维林之所以拿那么高股份是因为他能为公司赚到钱,而公司每天都得花钱。但扎克伯格的理念是“让网站有趣比让它赚钱更重要”,萨维林想的则是如何满足广告商要求从而多赚钱。短期看萨维林是对的,但这么做不可能成就一家伟大的公司,扎克伯格对此心知肚明。

Facebook正确的办法应当是早一点寻找天使投资,就像苹果和谷歌曾经做过的那样。在新公司确定产品方向之后,就需要天使投资来帮助自己把产品和商业模式稳定下来,避免立即赚钱的压力将公司引入歧途。

这方面苹果和谷歌都很幸运。苹果开业后非常缺钱,乔布斯甚至打算用公司1/3股份换取5万美元(约等于今天的15万美元)。这时候马库拉出现了,这位经验丰富的硅谷投资人不仅带来了公司急需的25万美元运营资金,还带来了宝贵的商业经验,他只要求26%股份。这样,苹果新的股权结构变成:乔布斯、沃兹、马库拉各26%,剩下的22%用来吸引后续投资者。根据《乔布斯传》里的描述,乔布斯当时心想:“马库拉也许再也见不到自己的25万美元了!”

谷歌的两位创始人同样在公司开张不久就揭不开锅了,他们想筹集5万美元,但是SUN公司的创始人之一、硅谷风投人贝托尔斯海姆给他俩开了张10万美元的支票。我搜遍了网络,翻看了三本谷歌传记,也没查到这10万美元换取了多少股份。但自上世纪末以来,天使投资人所占的股份,一般不低于10%,也不会超过20%。

Facebook的天使投资人是帕克的朋友介绍的彼得·泰尔,他注资50万美元,获得10%股份。这之后,Facebook的发展可谓一帆风顺,不到一年就拿到了A轮融资——阿克塞尔公司投资1270万美元,公司估值1亿美元。7年后的2012年,Facebook上市,此时公司8岁。

谷歌从天使到A轮的时间差不多是一年。硅谷著名风投公司KPCB和红杉资本各注入谷歌125万美元,分别获得10%股份。5年后的2004年,也就是公司创立6年后,谷歌上市,近2000名员工获得配股。

苹果公司在马库拉投资后没有经历后续融资,4年之后上市,上百名员工成了百万富翁,此时公司5岁。

这三家都是产品导向的公司,有了产品才去注册公司,但即使在产品导向的公司,产品也不是一切,公司得以运转,除了需要产品(技术)人才,还需要市场人才和运营人才,创业初期,融资人才尤其重要。更重要的,公司需要Leader,也就是主心骨。具备了这五项要素,创业团队才算搭建完毕。

很少有公司在注册之时就全部拥有上述5项能力,这就是说,创业团队不是一下就组建完毕的,最初的团队成员需要仔细评估自己有什么,缺什么,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股权分配方案。我认为,在公司主要资产是梦想和未来时,像苹果公司那样预留股份,比像Facebook那样通过增发稀释股份更加简明易行,潜在麻烦也更少。

随着公司逐渐变大,资本需求会越来越旺,后续融资不可避免,引进经验丰富的运营人才也必须授予其股权或期权,这些都会稀释创始人的股权。事实上,创始人在公司长大之后如何不被董事会踢出自己创办的公司,早已是硅谷的经典话题之一。在这个问题上,苹果谷歌Facebook的故事也各不相同。

乔布斯在苹果上市4年半后被赶出了苹果公司,踢他屁股的人是他请来的CEO斯卡利。“你是想卖一辈子糖水,还是想抓住机会改变世界”,当年乔布斯用这句话打动了斯卡利,后者没能改变世界,但是改变了乔布斯。

公平地讲,乔布斯被赶走完全是咎由自取,苹果董事会1985年赶走他和1997年请回他都是对的。但是,没有一个创始人愿意失去自己的公司,而他们也有办法做到这一点,那就是采用双层股权结构。

苹果当年是单一股权结构,同股同权,苹果上市后,乔布斯的股权下降到11%,董事会里也没有他的铁杆盟友(他本以为马库拉会是),触犯众怒后的结局可想而知。

谷歌则在上市时重拾美国资本市场消失已久的AB股模式,佩吉、布林、施密特等公司创始人和高管持有B类股票,每股表决权等于A类股票10股的表决权。2012年,谷歌又增加了不含投票权的C类股用于增发新股。这样,即使总股本继续扩大,即使创始人减持了股票,他们也不会丧失对公司的控制力。预计到2015年,佩吉、布林、施密特持有谷歌股票将低于总股本的20%,但仍拥有近60%的投票权。

Facebook前年上市时同样使用了投票权1:10的AB股模式,这样扎克伯格一人就拥有28.2的表决权。此外,扎克伯格还和主要股东签订了表决权代理协议,在特定情况下,扎克伯格可代表这些股东行使表决权,这意味着他掌握了56.9%的表决权。

这样的股权结构当然能够确保创始人掌控公司,而像佩吉布林扎克伯格这样的创始人深信没有哪个股东能比他们更热爱公司更懂得经营公司,因此只有他们控制公司才能保证公司的长远利益,进而保证股东的长远利益。

在中国,公司法规定同股同权,不允许直接实施双层或三层股权结构,但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投票权进行特别约定(有限责任公司),允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将自己的投票权授予其他股东代为行使(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虽然麻烦,但也能做到让创始人以少数股权控制公司。

问题是,投资人也许并不想这么做,虽说自己的孩子自己最心疼,但犯糊涂的爹妈也有的是。一旦创始人大权独揽,犯个大错就可能让投资人血本无归。

的确,两种说法都有道理。但在实际中,双层或三层股权结构能否实施,唯一的决定因素就是创始人和投资人谁更牛。

何为天使投资?我是创业者,也拿过天使投资,所以我觉得我有发言权。

我的所有阐述都会围绕一个观点来讲,不要迷信投资,天上根本不会掉馅饼。我先说问题在哪里,当然,我说的肯定不完整,大家看一个乐呵就行。

说投资金额。我们动不动就看到有一家逗逼的公司,小白的出身,拿到几百万投资。我告诉你,这是骗人的。

第一,像36氪,创业开杂志,虎嗅专门干的事情就是帮吹,哪些公司被投了,他们就赶快出来打广告,再找各种大大小小的网站转发,达到推广目的,以便这个被的公司赶快再接受投资,上一次投资的投资公司或个人赚杠杆利润。这就像小型轻型的华尔街日报和金融时报什么的。

第二,投资金额根本没有鼓吹的那大,一般说出来投100万,估计拿到手里的也就是20万,号称5000万的,拿到50-60万就不错了。因为当年我拿了100万,被要求有人问起来就说500万。后来,项目资金很紧,又签一个500万,对方认为项目好给100万,遗憾的是对方公司涉嫌金融问题老总被刑拘。现在在傻逼呵呵的坚持继续做,也有一定的流水,虽然不赚钱,好歹是个事情,不能半途而废。

第三,不要相信小白可以拿到投资。你要有背景,我说的背景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最有用的是家族背景,你的祖辈外在社会上混的怎么样,你的父母混的怎么样,如果你的祖辈和父母混得不好,我告诉你,十有八九不会被投。知道为什么吗?你的出身决定你的格局,被投资的企业是要目标走到IPO那一步的,你的格局是做不了大事,你从小到大都没见过钱和钱是怎么来的,你怎么开公司?你怎么用好人?第二方面,你的学历和从业背景,这个基本上属于加分项,靠学历和从业背景拿到投资的远远低于靠家族背景拿到投资的,如果你毕业的院校不是211和985,高考不是那么牛逼,毕业以后没有在你想干的事情里扎根几年,没有做到有很好的圈里关系,还是不会拿到投资。如果你家贫穷,可是你有优秀的学历背景,这就说明你比更多人更能吃苦更有韧劲更能坚持,因为你的吃苦韧劲和坚持一股劲儿就是十几年,这一点就值得信任。优秀学校的毕业生容易找到好工作,在好公司可以得到更多的锻炼,提升个人的视野,穷人家的孩子也许刚好到这个时候30岁左右,格局才能接近背景好的人家的孩子10岁的状态。

第四,事情太小根本拿不到投资。为什么呢?因为无法支撑资本的杠杆。比如说,我经常聊天举的例子,BP机现在也可以有人去做,当然也肯定没人投你,赚钱与个性无关,与市场有关。BP机可能会有些有个性的人会买,但是市场能有多大呢?手机市场现在是1万亿每年,汽车市场每年是10多万亿每年,你看看乐视那个不靠谱的公司为什么总是能拿到那么多投资,动辄号称十亿,因为他们做的事情都是市场最大的事情。你说我想老老实实搞个事情赚点儿钱,那你就去做小事情,养家糊口,投资人给你拿钱是赚杠杆利润,上一次号称投资100万实际给你20万,是因为下一次他想遇到投资你300万给你50万的,他的100万号称投资可以翻3倍30万就变成了90万,下次不退出再来一个三倍杠杆投资就是270万,花30万净赚240万,多么划算的买卖。

第五,团队。世界上没有一个事情是因为我情商高因为我智商高因为我靠谱,事情就能成的,你需要一个靠谱的团队。在事情远景很好的情况下,谁来做这个事情就显得尤为重要,做了一点就不干了,就散伙了,肯定不行。想的很好,做不出来,肯定不行。团队要有超强的视野和早期执行力尤为重要。

第六,骗局。投资人往往上来要你的商业计划书,我告诉你,十有八九他们自己拉一个团队就可以干了,你要100万,他们不傻,雇一个职业经理人才几个钱,拉一个团队养半年,才几个钱?自己干又有什么不好?北京和深圳,满地的孵化器,你真的天真的以为是给小白用的,那你就太天真了!你的商业计划书,源源不断的再往孵化器里面送!

第七,说说为什么天使投资多是个人。因为,事情太小了,控制上百亿上千亿上万亿的机构投资根本看不到你。

最后,我肯定还有很多没有讲到的,一时间也想不到那么多,就说到这儿吧。创业不易,都在创业路上的小伙伴,我们共勉,还没创业又想创业的小伙伴给你们说一些客观事实,事情可以做,但别白日梦。

关于本次天使投资 章程和何为天使投资?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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