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9-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及的四起诉讼本金分别为:4,950万元、1,467.56万元、7,500万元及2,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相关法院对公司与万某云、刘某娟、江苏大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原告所涉案件作出的判决系一审判决,公司将根据律师的相关意见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故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关于公司与王某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公司败诉,因此公司将负责偿还王某2,000万元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这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不利影响,具体金额请以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中具体财务数据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至2019年初,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陆续涉及多起诉讼案件,原告万某云、刘某娟、王某、江苏大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介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汯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远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先后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对上述相关诉讼案件进行了及时的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15号、2018-019号、2019-006号公告及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近日,公司收到相关法院签发的(2018)赣01民初50号、(2018)湘0523民初258号、(2018)苏01民初862号、(2019)豫10民终1068号及(2019)豫10民终1070号民事判决书。现公司根据相关法院的判决结果,将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万某云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对公司与万某云民间借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18)赣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某云偿还借款4,950万元;并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2)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颜静刚、蔡彩莲、朱士民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颜静刚、蔡彩莲、朱士民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案件受理费289,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4,300元,由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颜静刚、蔡彩莲、朱士民负担。
(二)刘某娟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对公司与刘某娟民间借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18)湘0523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限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刘某娟借款本金14,675,640元,并应以此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12月22日至履行之日止的债务利息;
(2)限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娟律师费用20万元;
(3)由被告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对上述第(1)、(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刘某娟的其他诉求。
本案受理费136,2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270元,由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江苏大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介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汯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远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相关原告诉公司股权纠纷
法院对公司与江苏大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介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汯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远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相关原告股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18)苏0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江苏大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介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汯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南京大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于2018年9月6日解除;
(2)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大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介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汯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远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7,500万元;
(3)驳回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416,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1,800元,减半收取220,900元,由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王某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对公司与王某民间借贷涉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19)豫10民终1068号、(2019)豫10民终1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2)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王冠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8,600元,保全费10,000元,由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相关法院对公司与万某云、刘某娟、江苏大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原告所涉案件作出的判决系一审判决,公司将根据律师的相关意见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故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关于公司与王某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公司败诉,因此公司将负责偿还王某2,000万元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这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不利影响,具体金额请以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中具体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