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20-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共同被告)
涉及诉讼本金为: 4,950万元(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对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万小云的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江西高院裁定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重审;鉴于上述案件将发回南昌中院重审,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2018年2月,公司收到了南昌中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获悉万小云因与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还本付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15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19年6月,公司收到了南昌中院对上述案件出具的(2018)赣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小云偿还借款4,950万元;并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2)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颜静刚、蔡彩莲、朱士民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颜静刚、蔡彩莲、朱士民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案件受理费289,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4,300元,由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颜静刚、蔡彩莲、朱士民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31号公告。
三、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公司就该判决上诉至江西高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二、三项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万小云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上述案件发回重审。
近日,江西高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江西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作出了二审判决并出具了(2019)赣民终714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如下:
(1)撤销南昌中院(2018)赣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南昌中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373,938.22元予以退回。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将发回南昌中院重审,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