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宏达矿业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晶茨”)持有的公司135,142,26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19%)予以司法轮候冻结,据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称,其目前尚未收到上述涉诉事项的相关诉讼材料,目前已委派律师调取,待相关事实清楚后将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届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公司将控股股东上海晶茨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情况公告如下:

司法轮候冻结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粤03民初4163号。

被执行人: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司法轮候冻结数量为:无限售流通股135,142,264股。

冻结日期:2019年1月9日。

冻结期限:36个月。

此前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所持公司股份因涉诉事项已被司法轮候冻结,具体详见公司2018-009号、2018-030号、2018-054号及2018-071号公告。截至目前,上述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事项,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各项工作未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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