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修改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保护范围最小缩至3米-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百度百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草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钢筋混凝土渠道的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十米垂直投影内的区域。

钢管及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五米垂直投影内的区域;其中,以顶管工艺施工且采取双管敷设的,其保护范围为管道及其外缘两侧各三米垂直投影内的区域。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背景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是确保上海经济建设和市民生活的生命线。目前,本市原水主要分为长江系统原水和黄浦江系统原水,原水管线总长达367.5公里。

为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确保本市供水安全,本市于1995年颁布了《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年来,随着原水引水管渠用材改变以及施工技术的提高,《办法》设定的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已与建设管理实践不相适应。经专家论证,在施工技术科学、保护措施到位、监测过程严密的前提下,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可以作相应缩小。因此,在确保全市用水安全的前提下,同时有效提高本市空间利用效率,有必要对《办法》设定的保护范围予以调整。

二、主要问题的说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主要涉及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的调整。根据《办法》,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钢筋混凝土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十米内的区域,钢管及其外缘两侧各八米内的区域。保护范围内除筑路、敷设管线以外,其他建设活动一律禁止。但随着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的改进,及施工保护措施和监测手段的科学有效应用,既有保护范围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已经开始受到质疑。经专家论证,钢管材质的强度和刚度较高,抗压和抗拉能力较强,且随着施工技术和工艺的提升,毗邻建设工程对钢管变形沉降的影响也在降低。经技术论证,拟将钢管以及强度和刚度不低于钢管的其他新型材质管道的保护范围缩小至5米;其中,对于采用顶管施工且双管铺设的圆形管道,因其对供水的安全保障度更高,拟将此情形下的保护范围缩小至3米。因此,《办法(草案)》拟将第四条第一款加以调整。

此外,《办法(草案)》拟根据《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目前,市政府正在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随着原水引水管渠用材改变及施工技术的提高,《办法》设定的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已经与建设管理的实践不相适应。在确保全市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同时有效提高本市空间利用效率,有必要对《办法》设定的保护范围予以调整。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邮编:200003

电子邮件地址:fzbcjc@shanghai.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2月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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