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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东庭长以“现状审视:诉源治理与司法确认”为题,就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与诉源治理工作的关系进行阐述。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及最高人民法院“两个一站式”建设要求的重要内容,是实现诉源治理目标的重要抓手。
目前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存在三点不足:一是宣传推广不到位,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便民、利民的优势缺乏了解,具体适用上不积极、不主动;二是衔接配合不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在确认标准、工作流程上缺乏有效沟通,确认成功率仍然较低;三是激励保障机制不到位,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引导确认的积极性不足,影响到该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此,赵庭长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要强化“大调解”理念,加强院内、院外协同合作和激励保障,统筹兼顾各方力量多元化解纠纷;二是要将司法确认工作与诉源治理工作相结合,对批量案件与增长过快的类型案件加大引入调解的力度,促进纠纷以非诉形式在法院外化解;三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让更多的群众了解调解、信任调解、支持调解,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法官助理刘振芳以“司法确认案件处理流程及常见问题梳理”为题与大家分享了自己的经验和体会。人民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过程中,首先要准确把握司法确认的案件范围。人民调解适用范围广泛,但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内容不能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员应在工作中注意把握。其次要严格掌握对案件材料的审核。这是申请司法确认的基础条件。证据材料、文书格式、身份手续要齐全,调解内容要明确、规范、合法,并具有操作性。再者要加强甄别虚假诉讼行为。对产权分割及金钱给付类案件进行调解时要慎重对待,通过审查证据内容和仔细询问当事人,确定是否存在虚假情形,以避免当事人通过调解实现非法目的。授课结束后,刘振芳针对几位司法助理员及人民调解员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答复。
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参加本次学习活动感到很有收获,为接下来开展好相关工作奠定了基础。下一阶段,大兴法院将继续保持与司法局、各镇街司法所的密切合作,促进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工作的深化发展。
法官释法
司法确认过程中常见问题梳理
大兴法院的司法确认工作由专门的审判团队负责,在当事人致电法院问询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手续后,由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共同前来法院核实材料。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由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并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从而实现当事人跑一趟法院即能完成所有司法确认事宜的目的,更为简洁、高效。下面,小编就为您梳理司法确认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壹
司法确认审查范围
从法律规定来看,司法确认的适用范围很广,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内容不能予以确定外,其他符合民事案件
受理范围
且法院
有管辖权
的案件均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从目前法院受理“其他民事案件”的现状来看,要加强人民调解过程中虚假案件的审查力度,尤其要加强对房屋拆迁问题引发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等案件,农村分户导致的分家析产、继承、所有权确认、共有物分割,以及涉及高息、套路贷、职业放贷等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力度。对金钱给付类案件(如民间借贷、给付劳动报酬等)、确权类案件、婚姻家庭类案件进行人民调解的,应予以慎重对待,避免出现在调解后无法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从而尽可能降低法律风险和法律成本。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以下几种情形,法院是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的,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是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五是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六是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贰
司法确认受理中的材料审查
1、加强对人民调解申请书的审查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需具体明确,自然人需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内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填写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申请内容需具体明确
,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具有可执行力。
申请书的落款部分需有相应签章
,自然人需有申请人本人的签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签字或加盖其人名章。
2、加强对当事人身份和代理手续的审查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定(指定)代理人代为调解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查验;另提交与申请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
委托自然人
调解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提交受托人与申请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或推荐函原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身份证原件查验。
委托律师
调解的,需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查验。
当事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调解的,需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工作证、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书面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查验。
委托律师
调解的,需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查验。
3、加强对当事人证据材料的审查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调解协议是否能进行司法确认的依据,需加强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实质审查,包括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
叁
司法确认中的调解内容及格式规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调解内容的书写应符合法院法律文书的书写格式规范,使用法言法语,避免口头措辞。同时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具有可执行力,例如金钱给付的内容应包括金钱给付的期限、数额、是否分期、是否有利息及利息如何计算等内容。
要对申请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过程中的文书材料的格式进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申请人民调解书、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书等,大兴法院正在制定模板类文书样式,以供当事人参考。
赵玉东庭长以“现状审视:诉源治理与司法确认”为题,就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与诉源治理工作的关系进行阐述。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及最高人民法院“两个一站式”建设要求的重要内容,是实现诉源治理目标的重要抓手。
目前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存在三点不足:一是宣传推广不到位,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便民、利民的优势缺乏了解,具体适用上不积极、不主动;二是衔接配合不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在确认标准、工作流程上缺乏有效沟通,确认成功率仍然较低;三是激励保障机制不到位,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引导确认的积极性不足,影响到该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此,赵庭长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要强化“大调解”理念,加强院内、院外协同合作和激励保障,统筹兼顾各方力量多元化解纠纷;二是要将司法确认工作与诉源治理工作相结合,对批量案件与增长过快的类型案件加大引入调解的力度,促进纠纷以非诉形式在法院外化解;三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让更多的群众了解调解、信任调解、支持调解,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法官助理刘振芳以“司法确认案件处理流程及常见问题梳理”为题与大家分享了自己的经验和体会。人民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过程中,首先要准确把握司法确认的案件范围。人民调解适用范围广泛,但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内容不能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员应在工作中注意把握。其次要严格掌握对案件材料的审核。这是申请司法确认的基础条件。证据材料、文书格式、身份手续要齐全,调解内容要明确、规范、合法,并具有操作性。再者要加强甄别虚假诉讼行为。对产权分割及金钱给付类案件进行调解时要慎重对待,通过审查证据内容和仔细询问当事人,确定是否存在虚假情形,以避免当事人通过调解实现非法目的。授课结束后,刘振芳针对几位司法助理员及人民调解员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答复。
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参加本次学习活动感到很有收获,为接下来开展好相关工作奠定了基础。下一阶段,大兴法院将继续保持与司法局、各镇街司法所的密切合作,促进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工作的深化发展。
法官释法
司法确认过程中常见问题梳理
大兴法院的司法确认工作由专门的审判团队负责,在当事人致电法院问询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手续后,由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共同前来法院核实材料。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由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并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从而实现当事人跑一趟法院即能完成所有司法确认事宜的目的,更为简洁、高效。下面,小编就为您梳理司法确认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壹
司法确认审查范围
从法律规定来看,司法确认的适用范围很广,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内容不能予以确定外,其他符合民事案件
受理范围
且法院
有管辖权
的案件均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从目前法院受理“其他民事案件”的现状来看,要加强人民调解过程中虚假案件的审查力度,尤其要加强对房屋拆迁问题引发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等案件,农村分户导致的分家析产、继承、所有权确认、共有物分割,以及涉及高息、套路贷、职业放贷等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力度。对金钱给付类案件(如民间借贷、给付劳动报酬等)、确权类案件、婚姻家庭类案件进行人民调解的,应予以慎重对待,避免出现在调解后无法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从而尽可能降低法律风险和法律成本。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以下几种情形,法院是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的,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是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五是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六是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贰
司法确认受理中的材料审查
1、加强对人民调解申请书的审查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需具体明确,自然人需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内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填写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申请内容需具体明确
,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具有可执行力。
申请书的落款部分需有相应签章
,自然人需有申请人本人的签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签字或加盖其人名章。
2、加强对当事人身份和代理手续的审查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定(指定)代理人代为调解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查验;另提交与申请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
委托自然人
调解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提交受托人与申请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或推荐函原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身份证原件查验。
委托律师
调解的,需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查验。
当事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调解的,需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工作证、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书面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查验。
委托律师
调解的,需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查验。
3、加强对当事人证据材料的审查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调解协议是否能进行司法确认的依据,需加强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实质审查,包括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
叁
司法确认中的调解内容及格式规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调解内容的书写应符合法院法律文书的书写格式规范,使用法言法语,避免口头措辞。同时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具有可执行力,例如金钱给付的内容应包括金钱给付的期限、数额、是否分期、是否有利息及利息如何计算等内容。
要对申请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过程中的文书材料的格式进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申请人民调解书、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书等,大兴法院正在制定模板类文书样式,以供当事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