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财评:证券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循不炒股的法律要求-证券公司员工能炒股吗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原创稿

日前,上海证监局公布对海通资管前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因违法买卖股票,被处以“没一罚一”的处罚,合计罚没金额高达1.09亿元,创近年自然人罚金记录。巨额罚单敲响警钟:证券从业人员要从中吸取教训,管住自己的欲望。

据调查,刘某在任职近7年的时间里先后利用5个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累计交易金额约146.82亿元,盈利约5463.87万元,不仅由此受到上述行政处罚,而且因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已在刑事审判阶段。

新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交所、证券公司等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一个重要考量就是要保证市场的公平性。证券从业人员可能掌握超出一般投资者能够了解的未公开信息,具备利用业务优势、信息优势甚至内幕信息参与股票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条件,若允许其炒股可能导致不公。

不仅如此,证券从业人员上班时间炒股,可能会影响自己的本职工作,影响为股民服务的质量。证券从业人员一方面为公众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另一方面又与公众投资者在市场相互博弈,其中的利益冲突甚至可能导致交易报单方面的不公平,或者信息传播误导等衍生问题。

对违反新证券法第40条的行为,第187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这是本案“没一罚一”的法律依据。

而且,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中利用未公开信息的交易行为,还可能触及刑法,需判处有期徒刑和刑事罚金。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两者并无冲突。

证券从业人员不仅不能借用他人账户炒股,也不能代客炒股,应该面对现实,按捺住躁动的心、赚大钱的欲望,本本分分遵纪守法,不要自作聪明甚至不惜以身试法。

此前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已有不少被罚案例,相关行业人员应该引以为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要多将心思放在本职工作上,放在为股民更好服务上,由此同样可以获得丰厚的劳动收入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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