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很美好
婚姻生活却很琐碎
有些人走着走着就走散了
可离婚后
曾经共同因买房贷的款
还应共同偿还吗
小张和小刘自由恋爱结婚,登记后,双方商议决定购买婚房。小张向银行递交了贷款申请,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小刘在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合同正式履行两年后,小张、小刘因家庭琐事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约定购房贷款由小张负责偿还。小张偿还一段时间后,因经济收入下降,如期偿还借款困难,产生逾期,故银行将小张、小刘诉至东安区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
经审理,法院查明,银行与小张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小张连续多次未按约定偿还贷款,视为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小刘提出与小张离婚时,已就贷款由谁偿还达成协议,但当时向银行贷款时,小刘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对小张贷款的行为知情并同意,此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小张、小刘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看到这,您可能会问,小刘与小张不是有离婚协议吗?为何还需要小刘还贷款呢?我们来听听法官的解答。
本案中,小张与小刘用于购买婚房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小张、小刘协议离婚,但双方贷款时签订的借款合同对二人均具有约束力,按法律规定,不影响银行向小张、小刘主张权利。而小刘也可以在承担偿还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小张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