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又爆“老鼠仓”,这次是风控人员!跟着基金交易超6000万
今天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发布一份处罚决定书显示,深圳一大型基金公司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查看公司旗下一只公募基金的下单指令,在三年间分别操作三个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期间累计违规交易6097.87万元,合计盈利33.53万元。最终被内蒙古监管局处以3年市场禁入,同时罚一没一、共计罚没近68万元的处罚。
原知名基金公司风控人员获取基金下单信息
操作他人证券账户违规交易
此次受到内蒙古证监局处罚的当事人方华,于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在深圳某知名基金公司风险管理部任职。因此,方华拥有根据授权获得该公司管理的基金下单指令的查询权,能够查看一只公募基金基金经理的下单指令,知悉该基金投资股票的种类、数量。
另外,方华还操作了“王某祥”、“姜某波”以及“胡某正”三人的证券账户。据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披露,方华承认“王某祥”“姜某波”“胡某正”证券账户自开立后由其本人决策并操作,王某祥、姜某波、胡某正均承认其本人证券账户借给方华使用。同时,上述三个证券账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方华,去向为方华家庭支出。
三年违规交易6千万
合计盈利近34万
处罚决定书显示,在2015年2月到2018年6月期间,方华根据上述公募基金基金经理的下单指令,利用其操作的“王某祥”、“姜某波”、“胡某正”三个证券账户进行了大量的趋同交易,并以此获利。
其中,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王某祥”证券账户累计交易股票192只,成交金额合计17,667.18万元,同期或略晚于上述公募基金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12只,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为58.33%;趋同成交金额4,738.33万元,趋同成交金额占比26.82%;趋同交易盈利244,783.15元。
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8月18日期间,“姜某波”证券账户累计交易股票42只,成交金额合计1,790.77万元,同期或略晚于上述公募基金账户趋同交易股票36只,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85.71%;趋同成交金额854.15万元,趋同成交金额占比47.70%;趋同交易盈利103,655.28元。
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胡某正”证券账户累计交易股票42只,累计成交金额1,119.07万元,同期或略晚于上述公募基金账户趋同交易股票33只,趋同股票只数占为78.57%;趋同成交金额505.39万元,趋同成交金额占比45.16%,趋同交易亏损元。
综上,在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方华通过操作“王某祥”“姜某波”“胡某正”三个证券账户,累计趋同交易6097.87万元,合计盈利33.53万元。
被处3年市场禁入
并罚没近68万元
从内蒙古证监局公布的信息来看,方华在2015年到2018年三年间,基本上每一年换一个账号,而且在2015年违规交易了4738万后,后两年违规交易金额逐年减少;而在盈利方面,三年赚了33.53万,而最后一年甚至亏损了一万多。
而方华也因违规交易被3年市场禁入,同时罚一没一:没收33.53万元、罚款34万元。
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认为,方华于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控制使用“王某祥”“姜某波”“胡某正”证券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方华作为基金从业人员,其上述行为违反了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项、2015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项的规定,构成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2015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2015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对方华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在禁入期间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同时没收方华违法所得335,273.36元,并处以34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