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3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庆市公【202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予以公告。

本次公布的核查处置情况涉及预包装食品、共计11批次。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

关于11 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其中 12 批次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庆安县发祥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农家大酱(黄豆酱)(商标:荘佳园、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0-04-01)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报告单(A2200178743101003C)。(N03120201777)

(1)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哈尔滨技术中心,庆安县发祥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农家大酱(黄豆酱),检验结果“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山梨酸甲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庆安县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生产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经营者暂停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前不得生产,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查明,该批次产品企业一共生产15箱,每箱50袋,每箱生产成本32元,每箱销售价格为37元,已全部销售到哈尔滨调料城,综合认定本案货值金额555元,违法所得75元。不合格食品全部售出,无库存。

(3)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7月10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没收用于生产农家大酱(黄豆酱)的包装袋50个,外包装箱30个,原料酱1缸;3、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元)。 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50075.00元整。行政处罚

二、庆安县点点红心养生粥铺加工的油条(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6-21)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报告单(ZOSRQF4H12943823)抽样单编号(SC20230000250735928)。

(1)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庆安县点点红心养生粥铺加工的油条,检验结果“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庆安县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生产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经营者暂停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查明,该批次油条共加工2kg ,成本8元/kg,销售价格14元/kg,货值金额28元,违法所得12元。不合格食品全部售出,无库存。

(3)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7月23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3(1)(2)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整(12.00元);

以上款项合计壹万伍仟零壹拾贰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庆市监食字(2020)009号。

市监食罚字(2020)030号。

三、庆安县春荣早餐店加工的油条(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6-21)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产品检测报告单:ZOSRQF4H12938823 抽样单编号:SC20230000250735917,

(2)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庆安县春荣早餐店加工的油条,检验结果“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产品,2020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及时开展调查处置工作,送达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通知书,现场发现,该店已经停止营业,该房屋处于出租状态。

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7月23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庆安县春荣早餐店(《营业执照》经营者:王庆春、社会信用代码:92231224MAIB39TY2G《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编号:XJYB(2018)231224000098经营场所:庆安县南二道街林业局商服一楼、经营类别:小餐饮、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1年05月17日)于2020年6月14日出兑给刘玉侠,刘玉侠接店以后开始营业,2020年6月18日挂上牌匾王家烤饼店,在刘玉侠申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2020年6月21日被省市场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油条1.5kg,炸油条的油和未使用的豆油各两瓶。2020年7月4日刘玉侠去世。从2020年6月28日开始,因刘玉侠生病该店一直停业至今,房屋现处于出租状态。

(3)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刘玉侠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当事人去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任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的规定,经部门责任人批准,该案件终止调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庆市监食字(2020)012号。

四、庆安县李海双包子铺生产销售的油条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黑龙江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单:NO:ZOSC8IZH13285823 抽样单编号:SC20230000250735912

(3)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庆安县李海双包子铺制作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结果该产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指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100mg/kg,实测值708mg/kg.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庆安县市场监管部门已对该包子铺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经营者暂停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查明,该包子铺于2020年06月23日制作销售“油条”共5KG,当天加工油条5kg,被抽检1.5kg,其余已全部售出,加工成本8元/kg ,销售价格12元/kg,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20元。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出。

(3)对李海双包子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7月20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2)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

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1002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庆市监食罚字(2020)001号。

五、庆安县温商大润福超市销售的小路自制鲜粉皮(生产企业名称:绥化市小路淀粉制品加工厂,产品名称:小路自制鲜粉皮;规格型号:250克±5克/袋,生产日期:2020-06-13)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报告编号:№:ZOSRQF4H12919823,抽样单编号:SC20230000250735840;粉耗子(生产企业名称:绥化市北林区南小北食品制造坊,产品名称:粉耗子,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0-03-02)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报告编号:№: ZOSRQF4H12921823.抽样单编号:SC20230000250735842

(1)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庆安县温商大润福超市销售的小路自制鲜粉皮、粉耗子,检验结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庆安县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经营者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经查明,该店于2020年6月17日从绥化市小路淀粉制品加工厂处购进的50袋鲜粉皮,每袋250克,购进价格为每袋子1.9元,产品全部销售,该产品货值金额95元,违法所得25元。于2020年3月27日从绥化市北林区南小北食品制造坊处购进”粉耗子”60袋,购进价格为每代1.75元,销售价格为每袋2.5元,产品全部销售,该产品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45元,综合考量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245元,违法所得为70元。

(3)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2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由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免于处罚。没收非法所得7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庆市监食罚字(2020)007号。

六、庆安县亿德超市销售的大高粱酒60度(白酒)(生产企业名称:黑龙江省庆安银河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名称:大高粱酒60度(白酒);规格型号:1800ml/桶;生产日期:2019-04-15)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报告编号为№: 2020SC00696,抽样单编号:SC20230000004331690

(1)抽检基本情况

经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庆安县亿德超市销售大高粱酒60度(白酒),检验结果“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GB/T 10781.3-2006 《米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庆安县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经营者暂停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经查明,该批次产品购过9桶,购进价格为9元/桶,?销售价格为11元/桶,综合认定本案货值金额99元,违法所得18元。不合格食品全部售出,无库存。截止至被抽样检测时剩余4桶,全部被抽样检测抽走,无库存。

(3)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7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由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免于处罚。没收非法所得1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庆市监食罚字(2020)008号。

七、庆安县银河酿酒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酒精度不合格的白酒一案 , 2020年07月29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 李柏春 、 李春光 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庆安县银河酿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472533039XJ,法定代表人:孙志富,联系电话: 13604855958,身份证号码:232330196406051614 , 住所(住址): 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丰收乡丰收村。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07月29日,我局收到省局抽检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0SC00696,报告书显示, 庆安县银河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04月15日生产的“大高粱酒60”酒精度含量项目不合格,标示指标为38±1度,而实测值为36.0度,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10781.1-2006《米香型白酒 标签标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批准立案,并指定由食品中队李柏春、李春光负责调查处理此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 庆安县银河酿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122472533039XJ,注册地点: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丰收乡丰收村,有在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SC11523122405409,有效期至2022年09月28日,经营范围为:酒类。

2020年0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李柏春、李春光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020SC0069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文书,到达厂区时,厂区大门紧锁,厂区无人,现场电话联系该企业负责人孙志富,电话无人接通。

经调查:该酒厂于2019年9月转让给李洪斌,李洪斌于2019年10月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黑龙江酒久酒业有限公司,李洪斌接手该企业后一直未生产,因为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15日,所以本案的当事人应为庆安县银河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为联系该厂法定代表人孙志富,我局执法人员数次拨打当事人电话,均无人接通。后我局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检验报(No:2020SC0069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文书,邮寄送达的时间为:2020年07月29日,送达地址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民乐镇民合村刘万屯24号,(身份证地址)送达人为:李春光。截止至2020年9月10日,我局未收到邮局的退件,而且当事人也一直未联系我局本案调查人员,我局执法人员在此期间也数次联系当事人,一直未联系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的基本情况。

2、 检验报告书编号No:2020SC00696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白酒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3、邮局的回执一份,证明按照邮寄方式将上述材料送达当事人。

4、照片若干,证明当时的情况。

案件性质: 酒精度属于白酒的理化指标,酒精度不合格的事实应认定为:企业生产经营的白酒的理化指标不符合企业明示标准。其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符合企业明示标准或者明示含量、限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感官指标不符合企业明示标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作明确规定的水分、蛋白质、脂肪、总糖、灰分、微生物指示菌限量指标等理化指标、产品特征指标等不符合企业明示标准的,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的实际含量低于企业明示的净含量,其偏差超过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生产经营理化指标不符合规定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现在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

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一)... (二)......; (三).......;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故本案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申请本案中止调查。

八、庆安县金亿烤肉店使用的碗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黑龙江华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单:NO:A2200218873101018C 抽样单编号:SC20230000250337363

(4)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华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庆安县金亿烤肉使用的“碗”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结果该消毒餐具的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具》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庆安县市场监管部门已对该烤肉店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经营者暂停使用不合格餐具、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查明,该不合格餐具一直未使用,待使用的餐具都放置消毒柜中。

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8月6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庆市监食罚字(2020)032号。

九、黑龙江省庆安源升河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源升河酒(5年原浆)(商标:文字+图形商标、规格型号:450ml/盒、生产日期:2013-03-07)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报告单(SC20230000004331635)。

(5)抽检基本情况

经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黑龙江省庆安源升河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源升河酒(5年原浆),检验结果“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庆安县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生产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经查明,该批次产品企业一共生产10箱,每箱6瓶,每箱生产价格24元,每箱销售价格为30元,已全部销售,综合认定本案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60元。不合格食品全部售出,无库存。

(3)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8月14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60.00);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壹万零陆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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