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这些店铺的油条、海鲜、干果抽检不合格……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19年不合格食品、餐(饮)具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8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库尔勒市志坚海鲜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库尔勒市志坚海鲜行销售的梭子蟹进行抽样检查,2019年11月1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2019 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该海鲜行。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店销售不合格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在梭子蟹中检出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水产品中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整改措施:针对销售不合格梭子蟹的行为,要求该店今后在经营过程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好索证索票、进出货等台账记录,同时加大《食品安全法》的学习。

库尔勒陈王娟乐鲜温州海鲜商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库尔勒陈王娟乐鲜温州海鲜商行销售的梭子蟹进行抽样检查,2019年11月1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2019 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该商行。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商行销售不合格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整改措施:针对销售不合格梭子蟹的行为,要求该商行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好索证索票、进出货等台账记录,同时加大《食品安全法》的学习。

库尔勒麦吾兰麦麦提干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库尔勒麦吾兰麦麦提干果店销售的伊犁蓝莓李果进行抽样检查,2019年11月2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苋菜红,亮蓝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2019 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该干果店。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干果店销售不合格伊犁蓝莓李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了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在伊犁蓝莓李果中检出苋菜红,亮蓝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是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食品添加剂说明要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整改措施:要求该商行立即整改,在经营过程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好索证索票、进出货等台账记录,同时加大《食品安全法》的学习。

库尔勒市渝宗蜀大侠火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库尔勒市渝宗蜀大侠火锅店餐饮具进行抽样检查,2019年12月5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2019 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该火锅店。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火锅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现场给予了责令改正,并做出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餐(饮)具中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可能是该火锅店使用的洗涤剂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或餐具数量多,造成交叉污染,进而残存在餐(饮)具中。

整改措施:针对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该火锅店立即整改,按照餐(饮)具洗涤剂的产品说明按比例合理使用,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按照餐饮具清洗消毒的流程进行消毒,使餐(饮)具达到合格。同时加大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

巴州分享饮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巴州分享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普斯孜椰果粒果味饮料”进行抽样检查, 2019年12月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执法人员随后将检验报告送达给该公司。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不合格产品(饮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分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因:菌落总数超标可能是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数较高,或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是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导致。因该公司除生产上述品种外,还生产其他口味品种的饮料,食品菌落总数超标一是产品本身的工艺方面存在缺陷,杀菌力度不够,加工工艺有待完善。若通过对不合格食品同批次库存产品多次抽样检验,均出现菌落总数超标的情况,则问题产生的原因极有可能是生产环节原辅料、人员、设备、环境受到污染。

整改措施:首先要求从业人员做到“四勤”,保证个人卫生,对生产车间的所有生产管道进行清洗消毒,要求按照生产加工操作过程进行生产加工,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确保生产的食品达到食品安全标准。

库尔勒大嫂金陵灌汤包子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库尔勒大嫂金陵灌汤包子店加工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查,2019年12月0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2019 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该包子店。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油条中铝的含量超标与违规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有直接关联。据当事人供述,为了使炸出的油条更蓬松、色泽更鲜艳,其在炸制的过程中未按食品添加剂标签上的说明比例超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造成铝含量超标。

整改措施:一是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进行停业整改,按照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是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无铝食品添加剂,并严格遵照安全用量进行配比使用。三是完善食品添加剂的索证索票及台账记录,做到食品食品添加剂专用存放、专人管理、专人记录,杜绝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

库尔勒王氏一品南京灌汤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技术人员依法对库尔勒王氏一品南京灌汤包店加工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查,2019年12月0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19 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该店。

巴州大唐盛龙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巴州大唐盛龙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番茄酱罐头进行抽样检查,2019年12月1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2019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该公司。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非当事人经营环节所致,该生产厂家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了调查处理。但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每批次食品未查验同批次合格证明文件。

整改措施:1.强化法律法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2.对所采购食品进行清理对照问题进行查漏补缺。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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